小弟非法律背景,但工作上须了解一些法律事务
最近在看一些智财判决
对于不真正连带赔偿不太懂
智慧财产法院101年度民专诉字第17号判决提到:
各被告给付目的相同,皆为填补原告之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故当任一被告为给付即足填
补原告该部分之损失,从而认定两被告公司间即制造商与经销商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
判决书里有判制造商一个金额 经销商一个金额
我不太理解"当任一被告为给付即足填补原告该部分之损失"这段话的意思
是指一被告付两者总金额 还是一者的金额即可
(如果是后者,当然选低金额的,感觉怪怪的)
那如果是前者,付款的被告怎么向另一被告请求他该付的钱
相对于不真正连带 有真正连带
我看判决都没有个别要付多少钱
大家都会谈到内部关系
所以内部关系如果谈不定
是两人间的一诉吗
最后我问个问题
我国二审是事实审
两造能否提供新证据
那二审与一审都是事实审,有什么差异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