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真正连带

楼主: las1226 (las)   2016-04-09 07:04:01
小弟非法律背景,但工作上须了解一些法律事务
最近在看一些智财判决
对于不真正连带赔偿不太懂
智慧财产法院101年度民专诉字第17号判决提到:
各被告给付目的相同,皆为填补原告之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故当任一被告为给付即足填
补原告该部分之损失,从而认定两被告公司间即制造商与经销商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判决书里有判制造商一个金额 经销商一个金额
我不太理解"当任一被告为给付即足填补原告该部分之损失"这段话的意思
是指一被告付两者总金额 还是一者的金额即可
(如果是后者,当然选低金额的,感觉怪怪的)
那如果是前者,付款的被告怎么向另一被告请求他该付的钱
相对于不真正连带 有真正连带
我看判决都没有个别要付多少钱
大家都会谈到内部关系
所以内部关系如果谈不定
是两人间的一诉吗
最后我问个问题
我国二审是事实审
两造能否提供新证据
那二审与一审都是事实审,有什么差异
谢谢!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4-09 09:13:00
公司没有法律顾问吗?
楼主: las1226 (las)   2016-04-09 09:52:00
没有耶 但公司内要报告用的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4-09 12:22:00
写报告上签说这些都不懂,需要法律顾问协助。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4-09 17:37:00
买本债总的书自修一下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4-10 08:04:00
判决文无原波所引那段文字 请指出判决文所用原文有惑者原波省略了本案另外两个分别被供同侵权公司拉进来的负责人才会搞不清不真正连带 本案共四个被告 各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是因为公司法规定对其公司侵权连带负责而扯进来所以对原告赔偿的法律原因跟直接共同侵权的公司不一样所以判决文才会写是不真正的连带不管怎样判决原告能拿到的只有四十一万多 四个被告付出的总数不会超过这数 认一被告付给原告的部分 其他被告当然就不必再重复给原告 否则原告岂不是拿得比判决判的要多而不当得利?真正连带债的被告之间可以对帮对方付的部分向对方求偿不真正连带的被告帮其他被告的给付则不能像真正连带债那样求偿 所以叫作不真正连带以兹区别不真正连带待付的部分要找债权转移的条文去主张打官司就是这样 要找正确的请求权基础去举证求偿透早起来有些看走了 直接侵权人是两公司负责人 两公司才是被公司与负责人连带负责的条款连带进去 所以两公司之间非真正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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