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在高雄某处租房
押金一万元
每月付租金,合约上是写租赁期间为一年没错,但我是月缴,每月4800元
每个月我都会在房东保留的那张合约上写上X月缴4800元
后来因为未满一年我离职了要回家乡,房东说未满一年租金要全部没收
合约有三条与此相关:
甲方:房东 乙方:我本人
1.租期内,甲方有法定原因,欲终止租约或乙方欲提前终止租约时,均应于一个月前
通知对方。
2. 租期届满或中途终止租约时,乙方应即搬迁,将租赁物以原状归还甲方,不得有
任何要求,如有迟延,每迟限一日,应给付甲方新台币300元之违约金。
3. 租期内双方合意不报房租税,若如有反悔或不想承租,押租金一万元取消。
感觉第一、二条和第三条意思意思有冲突?
房东真的可以把押金全部收走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