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因为公司(甲方)没有法务,
目前由当窗口的我, 负责和厂商(乙方)谈网站建置及维护合约内容。
厂商原来的合约中有一段是
“如果乙方有解散、合并、分割、歇业、破产、公司重整、清算、
让与全部或主要部份之营业或财产予他人、或受让他人全部营业
或财产而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等情事时,甲方得终止合约”
公司是认为厂商应该要加上相对的补偿方案及措施,
厂商: 阿我们那时就倒了, 怎么赔你们?
请问我还可以怎么写, 替公司再争取权益呢?
我在网络上看到一段是说,
“甲方可请求乙方及负责人就业务上之侵权行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之负责人包含执行业务股东、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清算人等。”
请问这段文字可用吗? 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补充的地方?
感谢大家的意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