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先进~
保全程序 会比终局执行的效果强大吗?
例如:
某甲将一地先、后两卖给乙、丙二人,(称甲、乙间为 前契约);
(甲、丙间为 后契约)。今丙以后契约供担保申请假处分获准,
并对甲以后契约为由,提起移转所有权登记之诉。
然乙于后发现甲一地两卖,亦对甲以前契约提起移转所有权登记之诉,
并已获胜诉判决确定。
惟乙持确定判决及证明至地政办理过户时,却遭地政拒绝受理。
至执行法院则以强执130条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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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处分与终局判决之竞合
69年台抗第59号判例 只有说明在金钱债权终局执行时可(可声请拍卖)
然移转登记就没有说明
所以,纵使执确定判决也无法过户
请教各位大大 所以这情况即为
保全程序效力大于他案终局确定判决效力嘛?
有解套的方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