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59号判例
保证人之责任,须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始代为履行。
也就是承租人(本案夫)的主债务(本案不履行租赁契约之违约金)成立
而且不为给付(逃亡、破产、没钱等等),保证人才有责任
如果抛弃先诉抗辩,那只要主债务成立,就可以向保证人要钱
但前提都是“主债务成立”,才会有保证债务,法律上称为从属性
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或消灭等等,保证债务也不存在
依目前看到的契约条文,
租赁期间内以方若拟提前迁离他处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个月租金”
因此主债务仅有一个月!
但没有看到完整契约,理论上押金要退还,押金也是确保契约履行而已
所以依目前看到的条文,只需要赔偿总额一个月的租金
如果房租金额等于一个月押金金额,房东还要退一个月的押金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号判例(押金的性质)
押租金在担保租金之给付及租赁债务之履行,在租赁关系消灭前,出租人
不负返还之责,兹租赁关系既已消灭,被上诉人且无租赁债务不履行之情
事,从而其请求上诉人返还押租金五十万元,及自租期届满之翌日 (八十
二年十月一日) 起加计法定迟延利息,自为法之所许。
※ 引述《ellemichelle (谢谢你爱我)》之铭言:
: 我们是承租方,夫是承租方妻是保证人,当年打三年约租约是到明年9月30日
: 但因总总因素所以我们想在今年11月30日解约。
: 我们的契约书是外面常见的公版契约书,我们也愿意赔偿两个月的押金
: 但房东目前要求的是除两个月押金外,我们夫妻双方要各赔一个月房租当赔偿金
: 房东依据的是契约里的第18条和13条,条文如下:
: 第13条 乙方如有违背本契约各条项或损害租赁房/屋等情事时
: 丙方应连带负赔偿损害责任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
: 第18条 1.租赁期间内以方若拟提前迁离他处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个月租金,
: 乙方绝无异议。
: 2.租赁期间内乙方如有违背本契约各条项时,任凭甲方处理,乙方决不异议。
: 想请问板上各位先进,
: 房东据此跟我们要求承租方及保证人各一个月的赔偿金是否合法呢?
: 先谢谢回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