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吕秋远完全错误、海陆完全无过失
。
我们先讲第一点好了,就算窃贼被杀死在屋主(海陆)家中,事实也有很多种可能
可能一
海陆回到家中,遇到窃贼,窃贼声称要杀死海陆,这个时候
1、海陆逼不得已与之搏斗
2、海陆受到惊吓。这里我要说明一下,媒体一直说“海陆是因为想保护家人,所以才与
窃贼搏斗”,我认为这样讲不好,为什么呢,因为“你想保护家人”讲得一副还是有理智
可以控制的样子,可是如果你说你是“受到惊吓”,那理智在一时之间很难控制
更何况,海陆是因为窃贼欲攻击他才受到惊吓,所以海陆受到惊吓的因还是在窃贼
如果是上述这个情况的话,那海陆应该完全无罪么,因为1、逼不得已才与之搏斗 ; 2、
受到惊吓所以用尽全力,窃贼在搏斗中挂点
。
可能二
海陆回到家中,窃贼跪地求饶,并且说“我知道错了,我把东西都还你,我再赔你一百万
,请你原谅我”,这个时候,海陆如果执意杀死窃贼,那么,海陆就不是“过失致死”,
根本就是谋杀
。
所以说从上述这两个例子我们就可以发现“即使窃贼被海陆杀死于家中,事实还是有很多
种可能,同样的,罪名也有很多种可能”
我知道这个时候你们一定会叫我证明“那你说啊,是哪一种,你怎么证明是第一种???”
,我已经讲过了,事实是怎样,只有已经死掉的窃贼还有海陆知道,旁人根本无从得知,
所以你们不要再叫我证明了,因为也证明不了
证明得了、证明不了根本不是重点,重点是什么,重点是海陆只要说“窃贼欲攻击我,我
受到惊吓,逼不得已与之搏斗,窃贼死于搏斗之中”,这样讲就行了,这个时候你们一定
会说“那海陆要证明啊”
1、已经讲过了,事实是怎样根本证明不了,又没录影机的东西,谁知道是怎样,即使是
海陆也无法证明事实是这样
2、海陆根本没必要证明,因为举证责任在检方,检方现在要控诉海陆“过失伤害致死”
,检方问“为何窃贼会陈尸你家中”
海陆答“窃贼欲攻击我,我受到惊吓,逼不得已与之搏斗,窃贼死于搏斗之中”
是检方要证明“不是海陆讲的这样”,你懂吗,现在是检方要指控海陆,所以举证责任在
检方
。
最后
事实是如何呢??? 其实并没有人知道,谁都不在现场,谁知道是如何呢??? 可是事实应该
是非常接近“窃贼欲攻击我,我受到惊吓,逼不得已与之搏斗,窃贼死于搏斗之中”严格
的来说,第二种情况“海陆回到家中,窃贼跪地求饶,并且说【我知道错了,我把东西都
还你,我再赔你一百万,请你原谅我】,但海陆坚决杀死窃贼”,这个讲法根本不合理
1、窃贼应该有与海陆搏斗
因为他不想被抓,他就算不想攻击海陆,他也不想被抓到警察局,也就是说,窃贼应该有
与海陆搏斗
2、海陆应该是逼不得已才与窃贼搏斗
讲过了,因为窃贼不想被抓,所以窃贼会主动攻击海陆,海陆逼不得已与之搏斗
3、海陆应该有受到惊吓
这更明显,一个窃贼来你家,你不会受到惊吓吗???
。
总之呢,海陆其实不一定是无罪的,但至少机率高达99%。而吕秋远呢,一定是完全错误
的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29 23:44:00我同意他最终会无罪的可能性很高,不过我还是不懂为什么您可以得到屋主无过失的结论有无过失是法律评价,与事实如何是另一问题就算最后因证据不足而宣判无罪,并不代表他无过失该当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无论是否出于惊吓,基本上会是故意你有认识且欲其发生,法律评价上就会是故意逼不得以与之搏斗,是正当防卫正当性会更高的理由不是主观评价上会降为无过失的理由因此,您的主张我不同意您现在是评价我的回答还是要我提新的意见?
你可以用TB R S去论述你的论点吗 ?? 不得已不等于无过失 且此时会有故意 而要去论R 或S 你说法很矛盾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29 23:59:00你把目的与故意弄混了...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00:00人家上面这么认真回一篇还被酸是法匠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01:00除了特定犯罪,构成要件不评价目的故意在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认识与实现的意欲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06:00这个问题对于评价海陆有无过失没有意义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08:00就算我说是自卫,跟我的论述有冲突吗= =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29:00.....虽然你结论可能是对的,但我想说我明明是讲TB的问题
法律上,明知道打人会让对方受伤但却动手<-这叫故意
不知道他在那边,不小心用东西丢到他<-这叫过失因为小偷闯入家里,要保护怀孕的太太<-这叫目的“伤害致死”跟“过失伤害致死”差在刑期...XDD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32:00法律上没有过失伤害致死...伤害致死是故意+过失的加重结果犯,过失致死为过失犯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36:00伤害致死=故意伤害+过失致死,且两者有关连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0:37:00差在哪也不跟你说 这样你才能继续带给大家欢乐
伤害故意需要“不法的意图”,原po是有出刑法书吗?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40:00n大已经讲得很白话了= =
出于自我防卫(<-这是目的),所以出手打他,又因为知道打对方他会痛,也可能会受伤,所以才打他,这就叫故意今天一个人要攻击你,你会反击是因为知道你反击他会痛
你有空po文问 对于他人的答案不懂或不满 怎不去翻书??确认你想法是对的 刑法不是我感觉就可以的
今天一台车会撞到你,你是会逃开闪开,还是打那台车??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30 00:46:00既然你不争执有无过失了,就不干我的事要去睡了
正常人都会躲开吧?因为车子不会痛啊...你的意思是,今天你攻击我,我因为受到惊吓就可以把你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0:48:00整天在那边我认为,难怪诉讼会输啊..洗洗睡吧你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0:50:00今天晚餐喝蛤蜊汤觉得真好喝 请问老板是故意作这么好喝还是过失作这么好喝??我认为应该是过失作这么好喝什么?你问我凭什么认为老板是过失作这么好喝??我就是这么认为啊 不然你告诉我故意作这么好喝导致我每天都想喝和过失作这么好喝导致我每天都想去喝有哪里不一样结论就是不管你们怎么说 我就是觉得今天的蛤蜊汤好好喝啊超好喝的啦还有蛤蜊又大又肥这一点 我也认为是老板过失买到的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0:56:00你唯一的立论基础就是"我觉得"死无对证而已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0:58:00蛤蜊被我吃掉了 真的死无对证了XDD
我认为要采双阶理论 前阶段为老板故意要作这么好喝的汤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0:59:00问题是你知道有多少"看起来"死无对证最后被有罪的案子吗
后阶段是老板过失搞错一项配料 导致做出更加好喝的汤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00:00"你觉得"死无对证就等于真的死无对证?科科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01:00测试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02:00难怪你会觉得"我觉得"我应该要胜诉啊,真的太好笑
但要适用双阶理论时 要特别注意是否应先适用双轨理论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04:00死于搏斗是哪门子的无过失...
作者:
T50 (打不赢二二)
2014-10-30 01:04:00怎么会死无对证机率大,比如说与之搏斗那双方肯定要带伤吧如果一方毫发无伤一方全身是伤,不就称不上搏斗而是游刃有余?根据常识判断讲得很容易,实际上司法是实在没证据了才靠证词跟常识去判断。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06:00我想阁下自己上法庭的时候大概也是采这种论述方式吧这样被法官跟对造痛电输掉真的只是刚好而已
我赞同YAHQQ大的看法 因为我期待原PO继续带给大家欢乐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30 01:07:00今天大家真是好兴致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07:00楼上T板友讲的你没看到?吕律师讲的你没看到?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08:00可以了解为什么败诉了 这种辩法就算法官想帮你都帮不了神仙难救无命客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08:00人家引法条出来你用"我觉得"来反驳,真的有够好笑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10:00法官就算阐明了 以他的继续“我觉得”想偏坦判他赢都难阿
师父领进门 修行在个人 请这位大德靠你的慧根去领会
作者:
T50 (打不赢二二)
2014-10-30 01:11:00有医学知识的都会拒绝键盘诊断,那为什么您认为有法学知识的会想要隔空断案呢。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30 01:13:00在座各位没参加侦查也没有阅卷.又不是通灵的谁知该怎么判?莫名其妙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1:13:00才不告诉你呢 哈哈 真有趣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13:00在法律板不讲法律讲"我觉得" 这不是你的错是谁的错 科科
作者:
T50 (打不赢二二)
2014-10-30 01:13:00最后,如果您真的想了解所谓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的正当防卫
作者:
T50 (打不赢二二)
2014-10-30 01:14:00您可以先从同为阻却违法事由的依命令行为来看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15:00崩溃跳针中 XD 够有娱乐效果的
作者:
T50 (打不赢二二)
2014-10-30 01:15:00因为我们知道咳嗽的原因有很多,但是看到一个说咳嗽就只是sars的人。我们站出来跟他说,你说错了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1:16:00感谢助推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16:00如果都你觉得 你认为就好 那也不用法院跟法律了是吧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1:19:00对呀对呀 我本来就不知道了 哈哈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30 01:19:00你把三阶论刑法搞清楚 过失是什么查清楚 你还未够本光是标题的说法 弱弱的小大一就够电你了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1:20:00更正一下 别人知不知道我不知道 我知道我不知道怎么判全部的人只有我推耶 其他人都把你嘘爆了 我们是同一阵线的捏 你问别人啦 这问题太难我不会
我不知道别人知不知道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别人不知道我知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1:28:00抱歉抱歉 一楼也有推 对不起我没看到 我可以肯定的说这真的是过失不是故意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1:32:00糟糕了 好像另辟战场了 这样我没办法挺你了 你加油一下嘿 我继续在这里支持你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1:37:00这样才能显示我不知道的决心啊我又没有要说服你XDD你的法学基础这么雄厚 是法学专家之中的专家里的超级专家之中的无敌专家 我只是来看热闹的啦你不要理我啦 继续继续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30 01:53:002014最新学说诞生? 叶派!!? 我要一个打十个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1:57:00先中离一下 要洗澡了 西优雷特儿
其实应该是无限流 无限跳针~跳针跳针跳针跳针......
你真的懂什么叫防卫吗?不是只有攻击对方才叫防卫...
作者: helen99164 (奇幻旅程) 2014-10-30 15:32:00
这篇也太热闹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