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race0928 (静香)》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KKAAWtU ]
: 作者: grace0928 (静香)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问卦] 吕秋远完全法匠心态,连基本常识也不懂
: 时间: Wed Oct 29 16:17:34 2014
: 吕秋远完全法匠心态,连基本常识也不懂 。
: 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教授都是一样的,他们多少都有法匠心态,什么是法匠呢???
: 就是“你引用愈多法条、讲愈多法律术语、愈在法条里钻来钻去,就代表自己愈聪明”,
: 可是当你引用愈多法条、愈多法律术语、愈在法条里钻来钻去的时候,其实你有可能已经
: 离事实很遥远了
您恐怕有所误会,引用法条不代表我们就是不看事实
法律人的工作是认定事实然后适用法律
我们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确实值得您批评
但如果我们就两者皆属正确,请问您想说什么呢?
未依法裁判而顺应感情才是所谓公平正义?
: 举例来说,之前最高法院就判决“有一个景文高中的同学帮玻璃娃娃推轮椅,路滑导致玻
: 璃娃娃摔死,要赔一百多万”
: 请问一下,最高法院硬要说景文高中的学生有过失,那景文高中这些年来完全不收任何一
: 毛钱,帮玻璃娃娃推轮椅,他有得到报酬吗???
: 他作了那么多什么都没得到,作错一次就要赔100万???
: 那以后大家谁还敢帮助别人呢???
我想您应该知道,本案适用的法律关系是无因管理(民法第172条)
无因管理人有费用偿还,债务清偿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第176条),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
所以请不要说他做那么多什么都没得到,他就是除了上面那些权利外什么都不能要
立法意旨在保障无因管理自发助人的纯洁性
况且,这些费用一旦支出,债务一旦负担,损害一旦发生,管理人跟本人(被帮助者)能要
的钱其实可以超出被帮助者所受的利益的
这样您还觉得无因管理对管理人不公平吗?
您说他做错就要赔一百万不合理
我先合理推论您对于他有过失一事并不争执
那请问您是依据什么样的理由,觉得他不用负责呢?
把他是自发性帮人这个事实先抽掉,因为过失造成别人受伤甚至死亡本来就是该负责的不
是吗?抑或您认为出于善意的帮助行为,即便有重大过失而造成别人损害,这位帮助者完
全不用负责?这种说法应该是不能被接受的,也非法律的明文
无因管理人他对于过失造成的损害当然需要负责
而在您举出的个案中,因为不适用紧急管理(民法第175条),那标准就是轻过失
如果这点您也同意,那扣除掉法院认定是否有过失一事不当,您究竟是基于怎样的理由认
为他可以不用负责?
还是您感情上觉得他不用负责,不用法律依据?
法律订得不好是立法者的责任,别把屎盆子都扣到法官头上
那这个案子的结果,是法院改认为他无过失所以不用负责,这点希望您没有忘记
扯了这么多废话,我想强调的是并不是因为他很可怜所以不用负责,要有法律规定才行,
如果具备过失与其他要件那就是得负责
善良与无偿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仅后者是得从轻酌定有无过失的理由
: 我讲得白话一点好了,假设我蓝玉现在也跟吕秋远一样是个法匠,然后我也很喜欢在法条
: 里绕来绕去、我也非常喜欢讲法律术语、我人生的座右铭就是我引用愈多法条就代表我愈
: 厉害。然后呢,我有一天用我的法匠专长得到一个结论“男人可以奸淫女人”
: 这难道不奇怪吗??? 有些东西根本就是“从结论来看就可以知道是一个错,根本不需要去
: 看过程”。
我不知道这个结论您怎么推导的
: 回到吕秋远的发文: “检察官用过失致死起诉那个海陆已经非常仁慈,因为他可以用伤害
: 致死,伤害致死的话罪更重”
: 吕秋远这样讲,完全就是什么也不会、什么也不懂,完完全全就只是单纯的在胡乱发表意
: 见而已
先跟您澄清的是,构不构成犯罪要件与能不能阻却违法是两回事
那这里简单询问一下您的意见
您觉得屋主攻击窃贼时,有没有认识到他会受伤?是不是想要他受伤然后退却?
如果是的话,您为什么认为不是该当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呢?
构成要件听不懂的话,那,这是不是一个伤害行为?
再来,过失致死是一个加重结果犯,是故意伤害+过失致死
好,那您认为屋主攻击时,对于其行为可能造成窃贼死亡一事,有无过失?
如果有,那为什么不是过失致死的行为?
两者拼在一起就是加重结果犯阿?那然,我想您的意思是有正当防卫
那可以讨论的就是正当防卫阻却掉行为违法性的,也就是不成罪
或许您认为这应该全部阻却,那吕律师可能认为只有部分
您从何指责他什么都不会,什么都不懂呢?
: 我举例来说好了 : 假设有一天我蓝玉走在路上,突然有一个神经拿刀来砍我,然后我把
: 他推开,这个神经病不小心摔倒,然后刀刺进自己的腹部,失血过多而死。那么,请问我
: 有“过失伤害致死or伤害致死吗???”
: 过失伤害的前提是“要有过失”么,请问海陆的过失在哪??? 把别人弄死就叫过失???
过失的定义在刑法第十四条,按其情节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是预见其发生而确信不
会发生者,以过失论
您主张屋主没有过失可有事实与证据?抑或您觉得受到攻击后反击,或是正当防卫,均应
以无过失论?
我必须说,正当防卫的人主观上常常是"故意"的,只是他的行为乃法秩序所包容而不违法
这点或许如您说的很法匠,但还是澄清一下
至于您的举例,如果您无过失当然不会论以这些罪责,但我实在不清楚这与本案有何关系
白话的说,如果真的无过失法院也不会冤枉您(这点您不相信我也没辙)
但我想在吕律师评论的案例中,屋主对于窃贼的死亡有无过失一事是可以争执的
当然也有正当防卫的问题,但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 按照吕秋远的讲法,如果有一天,吕秋远走在路上,然后一个神经病来撞到吕秋远,那么
: 吕秋远也是有过失的
: 吕秋远开车在路上,然后一个神经病自己撞上来,神经病死了,吕秋远也是有过失的
: 吕秋远改天走在路上,一个神经病拿刀吓他,吕秋远推开了他,神经病自己刀没拿好插入
: 自己的腹部,失血过多死了,吕秋远也是有过失的
: 不管怎么作,吕秋远都是有过失的
:
我很好奇,这些例子中吕律师什么动作都没做
哪来的行为可以让您认定有过失呢?
: 吕秋远的言论完全大错特错,我认为,海陆根本无过失,也就是说呢,吕秋远自以为自己
: 很聪明,用一堆法条在那边绕来绕去、引用一大堆法律术语,他作到一半的时候就已经错
: 了
: 因为海陆根本无过失,所以吕秋远这点讲错,后面讲的都是在乱扯
那麻烦您看一下刑法第十四条,告诉我为什么他没有过失?
一个人扭打途中让对方死了,排除特殊情况(如特异体质)会被认为有过失是很合理的
如果是下手过重等等因素更是会作为过失认定的基础
当然他确实无法认识到他的行为会让窃贼翘辫子当然是没有过失
那您认为真的是这样吗?
况且,他就算有也过失不代表就会成罪好吗?
最后,交由检察官侦办,就代表屋主一定完蛋了吗?
我们不就是希望检察官探明事实还屋主(或那个死掉的窃贼)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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