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吕秋远完全法匠心态,连基本常识也不懂

楼主: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29 20:04:14
※ 引述《grace0928 (静香)》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KKAAWtU ]
: 作者: grace0928 (静香)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问卦] 吕秋远完全法匠心态,连基本常识也不懂
: 时间: Wed Oct 29 16:17:34 2014
: 吕秋远完全法匠心态,连基本常识也不懂 。
: 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教授都是一样的,他们多少都有法匠心态,什么是法匠呢???
: 就是“你引用愈多法条、讲愈多法律术语、愈在法条里钻来钻去,就代表自己愈聪明”,
: 可是当你引用愈多法条、愈多法律术语、愈在法条里钻来钻去的时候,其实你有可能已经
: 离事实很遥远了
您恐怕有所误会,引用法条不代表我们就是不看事实
法律人的工作是认定事实然后适用法律
我们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确实值得您批评
但如果我们就两者皆属正确,请问您想说什么呢?
未依法裁判而顺应感情才是所谓公平正义?
: 举例来说,之前最高法院就判决“有一个景文高中的同学帮玻璃娃娃推轮椅,路滑导致玻
: 璃娃娃摔死,要赔一百多万”
: 请问一下,最高法院硬要说景文高中的学生有过失,那景文高中这些年来完全不收任何一
: 毛钱,帮玻璃娃娃推轮椅,他有得到报酬吗???
: 他作了那么多什么都没得到,作错一次就要赔100万???
: 那以后大家谁还敢帮助别人呢???
我想您应该知道,本案适用的法律关系是无因管理(民法第172条)
无因管理人有费用偿还,债务清偿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第176条),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
所以请不要说他做那么多什么都没得到,他就是除了上面那些权利外什么都不能要
立法意旨在保障无因管理自发助人的纯洁性
况且,这些费用一旦支出,债务一旦负担,损害一旦发生,管理人跟本人(被帮助者)能要
的钱其实可以超出被帮助者所受的利益的
这样您还觉得无因管理对管理人不公平吗?
您说他做错就要赔一百万不合理
我先合理推论您对于他有过失一事并不争执
那请问您是依据什么样的理由,觉得他不用负责呢?
把他是自发性帮人这个事实先抽掉,因为过失造成别人受伤甚至死亡本来就是该负责的不
是吗?抑或您认为出于善意的帮助行为,即便有重大过失而造成别人损害,这位帮助者完
全不用负责?这种说法应该是不能被接受的,也非法律的明文
无因管理人他对于过失造成的损害当然需要负责
而在您举出的个案中,因为不适用紧急管理(民法第175条),那标准就是轻过失
如果这点您也同意,那扣除掉法院认定是否有过失一事不当,您究竟是基于怎样的理由认
为他可以不用负责?
还是您感情上觉得他不用负责,不用法律依据?
法律订得不好是立法者的责任,别把屎盆子都扣到法官头上
那这个案子的结果,是法院改认为他无过失所以不用负责,这点希望您没有忘记
扯了这么多废话,我想强调的是并不是因为他很可怜所以不用负责,要有法律规定才行,
如果具备过失与其他要件那就是得负责
善良与无偿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仅后者是得从轻酌定有无过失的理由
: 我讲得白话一点好了,假设我蓝玉现在也跟吕秋远一样是个法匠,然后我也很喜欢在法条
: 里绕来绕去、我也非常喜欢讲法律术语、我人生的座右铭就是我引用愈多法条就代表我愈
: 厉害。然后呢,我有一天用我的法匠专长得到一个结论“男人可以奸淫女人”
: 这难道不奇怪吗??? 有些东西根本就是“从结论来看就可以知道是一个错,根本不需要去
: 看过程”。
我不知道这个结论您怎么推导的
: 回到吕秋远的发文: “检察官用过失致死起诉那个海陆已经非常仁慈,因为他可以用伤害
: 致死,伤害致死的话罪更重”
: 吕秋远这样讲,完全就是什么也不会、什么也不懂,完完全全就只是单纯的在胡乱发表意
: 见而已
先跟您澄清的是,构不构成犯罪要件与能不能阻却违法是两回事
那这里简单询问一下您的意见
您觉得屋主攻击窃贼时,有没有认识到他会受伤?是不是想要他受伤然后退却?
如果是的话,您为什么认为不是该当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呢?
构成要件听不懂的话,那,这是不是一个伤害行为?
再来,过失致死是一个加重结果犯,是故意伤害+过失致死
好,那您认为屋主攻击时,对于其行为可能造成窃贼死亡一事,有无过失?
如果有,那为什么不是过失致死的行为?
两者拼在一起就是加重结果犯阿?那然,我想您的意思是有正当防卫
那可以讨论的就是正当防卫阻却掉行为违法性的,也就是不成罪
或许您认为这应该全部阻却,那吕律师可能认为只有部分
您从何指责他什么都不会,什么都不懂呢?
: 我举例来说好了 : 假设有一天我蓝玉走在路上,突然有一个神经拿刀来砍我,然后我把
: 他推开,这个神经病不小心摔倒,然后刀刺进自己的腹部,失血过多而死。那么,请问我
: 有“过失伤害致死or伤害致死吗???”
: 过失伤害的前提是“要有过失”么,请问海陆的过失在哪??? 把别人弄死就叫过失???
过失的定义在刑法第十四条,按其情节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是预见其发生而确信不
会发生者,以过失论
您主张屋主没有过失可有事实与证据?抑或您觉得受到攻击后反击,或是正当防卫,均应
以无过失论?
我必须说,正当防卫的人主观上常常是"故意"的,只是他的行为乃法秩序所包容而不违法
这点或许如您说的很法匠,但还是澄清一下
至于您的举例,如果您无过失当然不会论以这些罪责,但我实在不清楚这与本案有何关系
白话的说,如果真的无过失法院也不会冤枉您(这点您不相信我也没辙)
但我想在吕律师评论的案例中,屋主对于窃贼的死亡有无过失一事是可以争执的
当然也有正当防卫的问题,但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 按照吕秋远的讲法,如果有一天,吕秋远走在路上,然后一个神经病来撞到吕秋远,那么
: 吕秋远也是有过失的
: 吕秋远开车在路上,然后一个神经病自己撞上来,神经病死了,吕秋远也是有过失的
: 吕秋远改天走在路上,一个神经病拿刀吓他,吕秋远推开了他,神经病自己刀没拿好插入
: 自己的腹部,失血过多死了,吕秋远也是有过失的
: 不管怎么作,吕秋远都是有过失的
:
我很好奇,这些例子中吕律师什么动作都没做
哪来的行为可以让您认定有过失呢?
: 吕秋远的言论完全大错特错,我认为,海陆根本无过失,也就是说呢,吕秋远自以为自己
: 很聪明,用一堆法条在那边绕来绕去、引用一大堆法律术语,他作到一半的时候就已经错
: 了
: 因为海陆根本无过失,所以吕秋远这点讲错,后面讲的都是在乱扯
那麻烦您看一下刑法第十四条,告诉我为什么他没有过失?
一个人扭打途中让对方死了,排除特殊情况(如特异体质)会被认为有过失是很合理的
如果是下手过重等等因素更是会作为过失认定的基础
当然他确实无法认识到他的行为会让窃贼翘辫子当然是没有过失
那您认为真的是这样吗?
况且,他就算有也过失不代表就会成罪好吗?
最后,交由检察官侦办,就代表屋主一定完蛋了吗?
我们不就是希望检察官探明事实还屋主(或那个死掉的窃贼)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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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0-29 20:10:00
辛苦了 虽然我觉得他压根没有想理解法律的意思
楼主: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29 20:11:00
早知道我就去算我的数学就好
作者: cookieli (饼干)   2014-10-29 20:13:00
推!我看你另篇回他为什么要认真回他害我大笑~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29 20:25:00
你太认真了... 而他会认为你非常讨厌他 XDDD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4-10-29 20:36:00
都会没看到道路标志指示而将骑机车骑上高速公路了
作者: count52   2014-10-29 21:31:00
大哥 海陆这案其实真的不好处理 但您回这id的文章真的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29 21:31:00
您真认真 哈哈
作者: CALLING (Hideki)   2014-10-29 23:32:00
推 我们需要更多“认真”的人
作者: g29353010 (ohsleep)   2014-10-29 23:59:00
辛苦了 看那篇苹果下的留言 有点无奈 干脆人民公审比较快ZZZ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4-10-30 00:12:00
大大,您真是太认真了 我怀疑他懂何谓三阶理论吗XD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20:00
对了,那个玻璃娃娃判赔案印象中被高院推翻了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21:00
我有一点好奇,我非法律系的,但我用逻辑学发现很奇怪何为故意,假如要判故意,是不是法官要相信犯人是故意就像下手过重,法官相信下手过重这个语句,所带的根据是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30 00:24:00
给楼上~ 法律上的故意跟我们常讲的故意其实有差异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27:00
重哪里,依照Zotiv理论中虚拟密题感觉不成立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28:00
喔喔是被最高院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28:00
那可否用逻辑的方式解释一下,我颇好奇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29:00
但这样感觉会陷入geiter problem 中但就以事实,这个认知,它的s和p间条件有不明确我映像此语句会被认知为有问题,应该不能采信吧还有弱弱的问一下,假如一个判觉因逻辑语意矛盾,而改判有发生这种事吗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38:00
只会有因判决所据之事实理由矛盾来废弃改判但不太可能因为违反逻辑学的严格检视而废弃...虽然还是有学说在研究这方面啦 尤其三段论法的一些问题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40:00
但不会因中间推断过程矛盾而改判吗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40:00
但那是法理学的问题而国考不考所以...嗯...推断过程矛盾而改判会啊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41:00
好的,谢谢解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30 00:42:00
推,清楚明白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44:00
但以此事,我可不可以说你相信我故意,但其实我不是故意这中间过程就矛盾,因为虚拟语句中s为真时p就相信s为真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47:00
问题是法官怎么知道你到底是不是故意XD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48:00
此订意为s知道p,但就跟刚刚矛盾所以推出s其实不知道p对阿,所以他就不能判故意吧刚打错是p知道s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0:51:00
从客观事证去推 有时候真的无法确知犯罪人主观为何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52:00
p不知道s ,又p为法官,而s为犯人故意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52:00
虽然我理解你在说什么,但判决书绝对不可能这样写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0:54:00
这种抗辩超多 "我就这样行为阿 谁知道他就葛屁了"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54:00
但我觉得从客关事实推过去这中间有太多有小矛盾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0:55:00
法官:你往心脏刺 往头部砍 一般人都确知这样会死 狡辩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0:55:00
涵摄本身确实就是一个很复杂的哲学问题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0:57:00
楼上你提的那种是有完整政人,因为虚拟假设有一个修改项by m,就是目击者,但像这种没目击者的,我觉得会有问题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00:00
有变因就有可能产生多组法条 竞合的状况 举一个最新的盐奶案 假设行为人不愿告诉法官他是基于杀人犯意还是伤害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02:00
还有为何法律会有些不尊守逻辑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02:00
犯意的时候 就只能靠犯罪当时周围的所有一切情况判断在此时 法官怎么知道他是"故意"杀人 还是重伤致死在没有办法确信故意杀人的情况下 就只能罪疑惟轻了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04:00
但这间事我映像是他自己说出来吧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05:00
所以我假设她什么都不说的未知情况...
作者: ROCSimonLiu (宅╳法♀8露℃)   2014-10-30 01:06:00
朝圣推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07:00
那不是要判无罪吗,你不法提出虚拟语句的真实那就如我之前说p不知道s那就连自己都不相信还判有罪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10:00
所以我说变因不同还有其他法条适用 或是竞合的状况故意杀人不构成那还有伤害致死 甚至重伤致死可以检验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11:00
但我觉得这样判会放走很多真正的犯人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11:00
当然你说无罪也不是没有可能 端看一切客官事实去举证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13:00
不是,你误会我意思,我是说你是如何使自己相信
作者: rockido (123)   2014-10-30 01:14:00
客观证据跟经验法则 不是逻辑~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15:00
你们其实讲的不能算同一个东西耶XD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15:00
因为用逻辑的语法跟本不能推出p知道s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17:00
只好放大绝了: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逃)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17:00
我知道是经验法则,那会不会有人用逻辑推翻经验法则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0-30 01:17:00
太早放大决就不好玩啦XD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4-10-30 01:19:00
对阿而说判断经验有问题而无罪报歉,打扰了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20:00
这个讨论其实很有趣,只是实益不大...我的逻辑也只有自修过几本基础概念书没法很好回答:(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30 01:21:00
自由心证的范围要合乎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论理法则就涵盖逻辑啦......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21:00
尤其被国考荼毒久了思考会整个僵化掉=.=虽然我脱离了..对,只是这个逻辑和他讲的逻辑学其实是有差异的不然光是反面解释就过不去若p则q何以能推出非p则非q这关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30 01:23:00
说实在我也觉得有些反面解释很怪,逻辑上根本说不通...甚至有些类推适用的逻辑也很怪,例如民法抵销法条里有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为何可以类推出所有形成权都不得附?老师上课真的这样讲,但到现在我还是不懂为何可从小推到大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29:00
还有勿忘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皆为法理XD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10-30 01:33:00
虽然是法律板 我觉得人心理状态遇到这种状况要拿捏轻重实在是强人所难啊 不过法律这方面有点不留情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35:00
判决没出来谁也不知道,罗大律师也讲过一个很有人情味的故事,说法检律三方如何绞尽脑汁帮一位杀人的凹到缓刑最后是用一条实务很罕见的义愤杀人+减刑事由成功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38:00
海陆退伍把普通人在无伤的状况下弄死,的确就不太有利了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10-30 01:44:00
对啊会不会防卫过当 学者应该就是拿比例原则出来了假设海陆武力90 小偷武力50 学者就会说有其他的解决方式 就不应该用会杀死人的方式 所以适当性不过关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48:00
对..个人是觉得这心证应该会在过失致死~正当防卫间游移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1:49:00
其实比例原则这东西很讲究运气啊 最高法院虽然解释了一大堆 但其实还是要看法官啊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1:49:00
伤害致死个人倒是认为不至于那么严重..除非有证据证明他在小偷失去反抗能力之后还猛攻到他死亡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49:00
提醒一下,刑法国考最好别写比例原则这四个字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4-10-30 01:53:00
我好像没在刑法国考中写比例原则这四个字 好险好险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30 01:55:00
我只有写原则没有写比例 好险好险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30 01:56:00
因为通说对正当防卫原则上是不要求衡平性的只有紧急避难才需考虑,不过被PD师和扑马骂很大就是这也不能解释没衡平的话那又从哪跑出一个防卫过当来所以又跑出了一些延伸理论...详情去查书XD
作者: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14-10-30 02:01:00
或者这样说,虽不考虑衡平性,但须考虑法益轻重是否悬殊。如果只是单纯财产对生命肯定防卫过当...本案可以争取的应该重点在于自己跟家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就看法院怎么认定了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02:05:00
吕的原文新闻出现在奇摩首页了..果然一面倒被骂爆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0-30 17:25:00
太厉害了,<LAW版> 成为 <八卦版> 的法律顾问版加重结果犯可以参考 "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译社)   2014-10-31 08:02:00
回他文 会让你看起来像个笨蛋,但大家喜欢这种认真文
作者: cnanokia (台北海了了)   2014-10-31 18:44:00
认真就输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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