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 起诉状中的 原告"事实"一区的陈述
如果跟被告所知有大量矛盾 以及漏洞(就是事实陈述不府现实)
开庭时 透过证据或是逼问法
常常能让对方乖乖对此错误认错
可是我再查了一下
这样子一搞
"好像也只是开庭中让原告可以修改事实"而已???
就是说对被告 并非一定有利?
(印象中玩逆转裁判也有 证人或被告修改 自己讲的事实陈述的部分)
换句话说 原告 这个人 所贴的[事实]
就算根本不事实也能随自己的意思能放一些非事实的东西进去
被告方挖出这个漏洞来 结果也只是让原告自圆自谎填补漏洞回去而已??
被告方没办法因此得到太多法庭战利益吗?
比如说对方不够诚实信用等等
换句话说
开庭中发现原告 在事实中加入不属事实的东西
"最多只是逼原告陈述正确事实"而已?
没办法引用什么诚实信用条款之类的东西让被告更有利??(还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