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曾问,若商人说“不纯砍头”、却又卖不纯的蜂蜜,
算不算有效的承诺、足以构成加工自杀的要件之一。
有板友推文答:
违反公序良俗,而且生命法益并非可以自己抛弃的
应该是根本没有承诺或同意,而不是承诺有没有效
但是刑法275条第1项加工自杀罪却有“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这种样态。
假如“根本没有承诺或同意”,那275I的“承诺”又该从哪里来,
才会符合这种样态的构成要件?
更直接地问,若认为“根本没有承诺或同意”,
275I的“或得其承诺”是否为虚文?
另一方面,德国人Armin Meiwes在2001年的食人案中,
被害人是自愿被吃的,结果最后仍依谋杀罪判处无期徒刑。
假如是在台湾,这可以照加工自杀论处,还是一样算杀人?
这边我完全想不透,因此请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