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enfu35 (廣平å›)
2014-10-11 23:44:35我去年曾问,若商人说“不纯砍头”、却又卖不纯的蜂蜜,
算不算有效的承诺、足以构成加工自杀的要件之一。
有板友推文答:
违反公序良俗,而且生命法益并非可以自己抛弃的
应该是根本没有承诺或同意,而不是承诺有没有效
但是刑法275条第1项加工自杀罪却有“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这种样态。
假如“根本没有承诺或同意”,那275I的“承诺”又该从哪里来,
才会符合这种样态的构成要件?
更直接地问,若认为“根本没有承诺或同意”,
275I的“或得其承诺”是否为虚文?
另一方面,德国人Armin Meiwes在2001年的食人案中,
被害人是自愿被吃的,结果最后仍依谋杀罪判处无期徒刑。
假如是在台湾,这可以照加工自杀论处,还是一样算杀人?
这边我完全想不透,因此请问。谢谢!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11 23:49:00民法上承诺是否有效 与刑法加工自杀中“承诺”的要件是不同艀的
换个说法 妳都知道他骗人也该知道他不是真意 = =
作者:
tps6115 (林比尔小批发)
2014-10-12 09:07:00是砍蜜蜂的头...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10-12 09:58:00砍蜜蜂的头呀.......
作者:
lukehong (有æ¤ä¸€èªª)
2014-10-12 11:05:00一切都是蜜蜂der错
楼主:
Yenfu35 (廣平å›)
2014-10-12 12:09:00回lukehong,就你在一楼所言,愿闻其详。回shengyuhuang,就那个情境来讲,一般应该都会认为是设标语的人。所以我才问设那标语又卖假蜜算不算加工自杀。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10-12 13:01:00虚伪意思表示.......
这样说好了 不纯砍头合约上的附约 受民法所规范就算商人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会受到民法71/72条的规范=无效不过 那只是在民法上不承认那个意思表示有效不代表刑法上不能针对这个行为或意思表示来做评价举另个例子 人口买卖行为在民法上也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但是刑事上也会有多种罪名加以追诉
老王卖瓜自卖自夸,广告、邀约引诱都不一定构成契约内容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要真挚同意,反问原PO你觉得打这个标语的人,是要卖东西,还是想去死?如果对于前开问句有客观且符合社会一般通念的答案那这问题你就解开了,所以到底行为人要去死还是卖东西?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10-12 16:21:00如果看商品责任究责理论的演变 有更着重客观要件的趋势或许就是实务上要追究被告主观态样的难度跟争议太多之故
楼主:
Yenfu35 (廣平å›)
2014-10-12 17:12:00这样就清楚得多了。谢谢板友们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