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如果某甲是向经销商买新车
新车发生暴冲或其他问题而对某甲或第三人造成损害
某甲或第三人可依民法191-1或其他条文或者消保法向
经销商或者制造商(或两者)提告索赔
或者某甲可依民法契约相关条文向卖车给他的经销商
或业务员(或两者)提告索赔
但是
如果某甲是向二手车商某乙的业务员某丙
或者甚至是向私人车主某丁买的车因为
暴冲等问题对某甲或第三人造成损害 某甲或第三人
仍可依消保法或民法侵权规定向经销商或者制造商(或两者)
提告索赔成功吗?
首先是二手车商是消保法的企业经营者里之经销商吗?
其次是有私人车主这个显然不是营业者而不属企业经营者介入
这样会导致民法的商品制造人或消保法的企业经营者
对目前货主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得抗辩事项有变吗?
至于私人车主某丁会因此须和某甲或受害之第三人在法庭
根据民184条的一般侵权作责任厘清或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