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食用油安全切结保证书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10-09 19:51:51
数年的一波食安风暴,看到饮料摊前保证...就想过这问题
商品制造人与商品出卖人(批发、零售)就保证书的刑事与民事责任?
※民事
无论制造人或出卖人,出具保证书都会构成民法第360条规定之责任
也就是无论是否可归责于制造人或出卖人,该人均负瑕疵担保责任
且虽说有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要证明损害范围及因果关系,
而吃了又不会立即出现损害,
所以如果没有明定“(惩罚性)违约金”金额,保证书的用处似乎仍然不大。
民法第360条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刑事
因为刑法第191条规定之犯罪已故意为限
有时候很难证明故意,尤其如果不是最初添加者
但出具保证书可以构成“未必故意”?我个人觉得应该采否定...
刑法第 191 条
制造、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妨害卫生之饮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处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日常生活不管跟公家还是私人打交道
: 常常会遇到要人签切结书
: 可是似乎没什么用处?
: 例如最近油品安全的
: "食用油安全切结保证书"
: 似乎也没啥法律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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