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原告引消保法之举证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4-10-09 16:17:37
消保法
第 7 条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流通进
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于明显
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
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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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条 企业经营者主张其商品于流通进入市场,或其服务于提供时,符合当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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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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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务不得仅因其后有较佳之商品或服务,而被视为不符合前条第一
项之安全性。
根据上面两条 是否消费者受到商品损害 提告的时候只要举证证明
原告所受损害存在 且该损害和商品欠缺有因果关系
就够了
至于像是有欠缺的商品到底是设计还是制造有欠缺 或者是问题出在运到经销商
的时候使商品受到损伤进而伤到消费者 都不减损消费者的向
商品的设计 生产 制造或者经销商求取完整的损害赔偿?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4-10-09 16:53:00
为什么原告要自己去证明损害跟商品欠缺因果关系你是不是打错字间确有?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09 17:10:00
嗯...应该是间确有XD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4-10-09 18:51:00
法律用词,可能瑕疵比较精确一点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10 13:52:00
制造商自己要去找代工或零件求偿消费者只管找制造商对于责任如何分摊消费者并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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