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事诉讼法 第 472 条 473 条

楼主: llibs38 (llibs)   2014-10-09 11:23:59
刑事诉讼法
第 472 条 没收物,由检察官处分之。
第 473 条 没收物,于执行后三个月内,由权利人声请发还者,
除应破毁或废弃者外,检察官应发还之;其已拍卖者,
应给与拍卖所得之价金。
1.以上两条,如果我是该权利人,是否必需在三个月内向检察官声请发还,
如超过三个月,该没收物将如何处置呢??
2.如果我声请发还后,依实际作业流程,我大约会在多少个工作天后取回该没收物呢??
(该没收物是一笔钱)
谢谢各位!!
作者: windwater (风水)   2014-10-09 12:19:00
如果是不起诉的话,结案以后就会处理。如果是起诉到法院,等判决确定后,地检署执行科会处理如果被法院宣告没收的话,钱就不会还你…那个是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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