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先前已有爬文(生活法律版)告诉期提告一事,但想做确定
如果我在最后一天(例如9/12)至警察局提告(车祸事件),
是否当天自己个人做完告诉笔录就算有效?
即使9/12后警察局才制作被告的笔录,
并且相关资料移送到地检署已是9/20号(或更久),
是否仍是有效的告诉?
(因为有听过即便在警局提告,但是告诉期是以地检署收到移送案件之日为止。
不知这是旧资讯,还是现况实际是如何?)
PS. 告诉期计算是六个月计或180天?
3/12-9/12 或 3/12-9/07
(因为如果想精算最后一天的话)
以上,谢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