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保护检举问题食品的民众
有助政府保护大众在食品方面的健康与安全
但除奖励金之外
检举人恐怕更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全而有对自身
资料保密的要求
尤其是
检举违反食品卫生案件奖励办法
第 3 条第 3 项
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检举或检举而无具体事证者,不予受理。
要求检举人必须对食药署相关机关提供自身资料
而话说回来 法令倒也确有对检举人保密的条款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第 43 条 主管机关对于检举查获违反本法规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标示、宣传、广告或食品业者,除应对检
举人身分资料严守秘密外,并得酌予奖励。
前项检举奖励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检举人身分资料之保密,于诉讼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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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条款规定在诉讼程序也保密检举人的身分资料
是否表示被检举业者将来对政府才法不符而提之诉讼当中
业者不能要求检视被检举人身份资料 也不能要求和检举人对质?
也就是说检举人可合法不和被检举业者或其代表人面对面?
但是诉讼法一般会规定让被告有质询证人的权力不是?
换言之 上面那条规定不会被被告抗辩违反什么其他法条或宪法啥的
而失效吗?
尤其是旧法的同条规定并没有在诉讼程序保密的规定
不知这种规定在其他法也有 而且在实际诉讼也真正成功执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