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一下,似乎没有此类讨论,想请教版上多位高手,
一般请求扶养费,无非是以不当得利(一方免履行扶养义务之受利益),
多出现在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负民法第1114条之亲属等。
但我恰巧看到两个判决: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 (参考:http://0rz.tw/uitzp )
台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诉字第68号民事判决
都是卡关在,民法第1120条,先协议、再亲属会议,后法院定之。
结论可说:未经协议扶养,何来负有扶养之义务,所以不得向法院诉请求扶养费。
我的疑问是:
1. 完全没有任何协议,应该如何请求扶养费呢?
2. 实务上会闹上法院,都是没讲好,有协议就不太会上法院,如果法院以此驳回请求
扶养费,应该如何再出招呢?(倘若有扶养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