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问题] 有关抛弃继承的一些问题

楼主: c121212941 (梦花月)   2014-08-15 01:25:33
※ [本文转录自 FamilyCircle 看板 #1JxDb5uK ]
作者: c121212941 (梦花月) 看板: FamilyCircle
标题: [问题] 有关抛弃继承的一些问题
时间: Thu Aug 14 23:44:03 2014
事实上,我不太确定能不能在这边发这种文章,因为去研究院法律版也没找到相关处,
如果有哪位板友能带路那就太感谢了。
过去因为直系亲属断绝关系,不知道人在哪里,
在法律上直到知悉死亡才需要抛弃继承,也能提出无任何联络证明,
所以其实虽然放在心上但并不是真的很担心。
但是最近该直系亲属因为一些事情一直试图骚扰我们,
出现了电话联系以及信件往返的状况,
我们当然非常希望这些事情处理完后从此不要再联系,
如果这个时候该直系亲属突然挂掉而寂静一段时间,
使我们以为对方放弃骚扰而可以平平安安过日子时,
导致抛弃继承期限已经过去的情况下,有几个问题想询问。
1.依民法第1174条之规定,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问题:由于出现了信件往返与电话连络,无法证明并不知悉对方死亡之情况,
是否有解套方案?
2.嗣法院依第1156条之1规定,因债权人声请或依职权命继承人陈报时,
继承人仍应有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之机会。惟如继承人仍不遵命开具遗产清册,
继承人即必须依第民法第1162条之1规定清偿债务,
若继承人复未依民法第1162条之1规定清偿时,则须依第1162条之2规定,
负清偿及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因为17年没联络,该直系亲属之遗产清册开不出来怎么办?
3. 现行民法继承之规定,已修法为全面限定继承了。
因此无须去法院办理限定继承了。只是要依民法 第1156条之规定,
于知悉死亡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问题:该直系亲属过去曾有到银行地下钱庄借钱的前科,
这限定继承会有奥步被取消的可能吗?(这或许已经不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了......)
好吧,以上的问题或许是杞人忧天,不过还是想知道答案......毕竟法律看的雾煞煞。
偏偏还规定不能预先抛弃继承......
然后再来是现在比较急的问题。
该直系亲属已经不在我们的户口名簿之中,但对方却能轻易的找到我们现在户籍地,
由于该户籍地系属偏乡地区,对方没办法确定实地,因此跑去找里长要求带路,
幸好里长反应快挡了两次,但总有一天会被找到,所以想问一下,
怎么让对方找不到我们的户籍地?毕竟只有两个老人家住在该户籍地有点担心。
(我跟兄弟姐妹是住各自的公司宿舍,工作因素没办法一直待在家里。)
就算搬家,但户籍地的迁徙对方似乎能够很轻松的找到,是因为户口名簿的关系吗?
又该直系亲属如果以小时候曾经照顾过我们(20年前左右吧......)为由,
提出我们必须照护对方,我方不愿的话是否犯有遗弃罪之可能?
(注:我方在断绝关系后还背上对方400万的债务直到近年才还完。)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4-08-15 01:19:00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辛苦了PttLifeLaw ◎[生活法律] / LAW ◎[法律]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15 12:08:00
1.出现信件跟电话连络与知悉他死亡是两码子事。2.他死了你是继承人就可以到国税局去申请遗产清册。3.限定继承是法律层面,钱庄不走法律那就不是法律问题预先抛弃? 你怎么知道他一定会比你先走? 祸害遗千年...户口名簿跟户籍誊本是两码子事情,你可以到户政询问关于不让亲属查询户籍该怎么做。 跟户口名簿没关系。他本来也就只需要养你的小时候(未满20岁)。 至于他养过你现在如果要求扶养能否拒绝,那是看法官怎么认为。法律没有断绝关系,顶多是给人收养。
楼主: c121212941 (梦花月)   2014-08-15 19:02:00
谢谢说明~我会去户政问一下的不过还是他比我先...(喂
作者: emily20 (emily)   2014-08-17 01:00:00
固定几个月去调次户籍对方是指该直系亲属?你可问户政好像调户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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