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我租了一个店面要做生意,但装潢至一半,家里发生变故,无法继续开店
于是通知设计师终止合约,
设计师表示目前已做的进度是29万,我已付了22万多
但设计师算出来的价钱其实是依原本一开始的表定价格认定,我觉得太贵了
依民法511条,我要付对方的损失,应该是用成本来看才是
而且依民法549条,
当事人之一方,于不利于他方之时期终止契约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
因非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终止契约者,不在此限。
我终止合约实在是不得不,不知是否适用民法549条?
目前对我而言,如果觉得对方开价太高,而且无法达成有效协议,
那是否就干脆不给对方钱,等对方提告再说?
因为工程合约并没有写到甲方终止合约要如何算的部份。
谢谢大家,还请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