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他人下药而致他人为杀人行为

楼主: momogen (Mo光)   2014-08-05 11:02:09
“ A为汽车旅馆负责人,将汽车旅馆中装有监视器的甲房内的定时空气芳香剂换成各种毒
品、迷幻药混制而成的药品,目的为满足偷窥他人吸入迷幻药后怪异行为之癖好。但先后
两次发生入住房客因吸入毒品而同伴杀死之状况。 ”
这个例子其实是我在看影集的时候看到的,虽剧情夸张,但部分状况可能发生,这两天一
直无法摆脱疑惑,若“A对房客下药,致房客为杀人行为”情况在台湾发生,在刑法上应如
何评价。
毒品部分较无疑问,A使房客施用二级毒品,应可按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条第2项“以前项
方法(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级毒品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论处。
较为疑惑的地方在杀人罪部分,以下是我的想法:
一、遭下药房客之杀人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无阻却违法事由,但可主张刑法第19条第一项
阻却罪责。
二、汽车旅馆负责人A:
1. A并无杀人行为,应不成立杀人罪正犯。
2. A下药使房客失控,不该当强制支配。纵使该当强制支配,下药之目的并非使房客为杀
人行为,也无支配意思。A不成立杀人罪间接正犯。
3. A与房客间并无共谋、分担,不该当杀人罪共同正犯。
4. A下药之行为并非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不该当杀人罪教唆犯、帮助犯。
故我得出的结论是A无须为房客的杀人行为负责,但是总觉得似乎有什么地方有所遗漏。
希望各位前辈指点,谢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8-05 11:09:00
过失致死
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2014-08-05 14:29:00
可能有伤害或杀人的不确定故意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8-05 17:52:00
要有预见性啊...如果说A常常对房客下药然后只有极少数闹出事来 那很难建立A的不确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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