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不是当事人
对于这件事情我也表示关心
其中有一些部份我不是很清楚,法律上是怎么判决的
新闻都简单带过重点部份
也许之后也会被某些机关压下新闻就像是之前洪案、菲射杀渔民等
想请问各位若当时假使是以善意第三人买卖(虽因内部问题买卖不成立)
但政府判决一样成立,并合法卖出
现因当时的买卖不成立而影响到现在土地权人
是否从中做出判决的政府机关也需负出相对的责任
并且他们该追诉的应该是当时卖出土地的第三人
而不是购买土地的人才对吧?
毕竟卖出土地的那个人才是真正有收到钱的人
如果他们钱卖出后有分,也就是当时就已知是卖出了
那为何到现在才在喊不知道这件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