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杨梅400户土地诉讼案内幕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4 21:11:41
虽然我不是当事人
对于这件事情我也表示关心
其中有一些部份我不是很清楚,法律上是怎么判决的
新闻都简单带过重点部份
也许之后也会被某些机关压下新闻就像是之前洪案、菲射杀渔民等
想请问各位若当时假使是以善意第三人买卖(虽因内部问题买卖不成立)
但政府判决一样成立,并合法卖出
现因当时的买卖不成立而影响到现在土地权人
是否从中做出判决的政府机关也需负出相对的责任
并且他们该追诉的应该是当时卖出土地的第三人
而不是购买土地的人才对吧?
毕竟卖出土地的那个人才是真正有收到钱的人
如果他们钱卖出后有分,也就是当时就已知是卖出了
那为何到现在才在喊不知道这件事呢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4-08-05 00:47:00
先说这个案子跟我家隔条街而已该讲的判决书都讲了你这篇要问得是什么 @@?你想诉追责任的是当时土地登记的公务员?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08:52:00
嗯,我想问的是说为何不是追诉当时成立买卖的公家机关或是卖出土地的那一人,可能有些我还不是看很懂还请多多见谅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8-05 08:53:00
@@成立买卖的不是公家机关压是当时祭祀公业的派下员子孙认为当时做成买卖的管理人是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迳而提告请求涂销登记只能说祭祀公业这种具有历史因素和时代性的组织就很复杂光是派下员和其继承的子孙有谁就不一定很清楚@@祭祀公业要处分买卖适用土地法的多数决。所以原则上只要派下员及其持分过半。但是重点是有权的派下员及其子孙有几个人。当时的买受人认为只有十七个人且抗辩理由亦有出示政府来函公文书信提及的内容,使他们确信派下员只有这十七人。然而实际上至少有一百多人@@(摊)至于抗辩理由主张的民法759-1为什么在此处不生推定力和没有表见代理的适用@@就要请高手回答了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09:27:00
谢谢,这样讲我清楚多了,但是反而觉得当时交易会成立好像也是一个谜团,以前的问题却带到现在这样看起来买卖是确实不成立的,但是权状等文件上的第三公证单位又是怎么回事呢?总是有一个正常的流程才对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05 11:22:00
你有看过判决书吗? 为什么会被涂销,其实判决书已经讲了我觉得判决书里面讲的算很清楚,简言之当年这个祭祀公业其中之一个派下员做了假的派下员清册向县政府报备,并选任自己为该祭祀公业的管理员,他所陈报的派下员仅17人,但实际上是上百人,即使只计算后来发生纠纷后向法院起诉确认派下权存在的,也有45人,而这个管理员在民国6x年开始陆续卖掉该祭祀公业的土地,然后就是现在这些土地都很有价值了所以该祭祀公业真正的派下员就确认派下权存在之后要拿回土地,而民法759之1第2项,也就是登记后不因登记不实而受影响的条文是98年才增订的,他们买卖or赠与等等大多是在民国7x~8x年完成,不溯及既往而不适用。 而法官认为土地在移转之时土地是登记为祭祀公业所有,也的确是该祭祀公业所有,因此并无土地法43条之适用,另,被告说地政机关是登记为该管理人为管理人,故他们信赖登记,但,管理人本来就无权出卖祭祀公业之土地,他们是不是登记为管理人,并不影响该土地是属于祭祀公业全体派下员之事实,而被告又无法举证他们的买卖是经由全体派下员(即使是当时的17人)依土地法第34条同意卖出,才会败诉。 我个人是认为他们应该都是直接跟管理人买的,但其实祭祀公业要卖土地是要经由全体派下员依土地法34条卖出,他们可能不懂,才认为跟管理人买就可以了,才会败诉,祭祀公业真的是一个很麻烦的组织(前面的管理员=管理人,没统一好 抱歉)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1:50:00
谢谢,你讲的很清楚这样结果是可预知的,但是这种事可能发生吗真的太夸张了,我刚也有看了判决书 跟您讲的差不多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05 11:55:00
当然有可能,这不就已经发生了吗~ 其实该祭祀公业的派下员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1:55:00
里面写道“善意信赖”这四个字,似乎就是关键点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05 11:57:00
被告能打的点只有善意信赖,因为该管理人关于伪造清册等等都已另案有刑事判决,但问题就是这是祭祀公业,是要由全体派下员出卖土地,也许当时大家都不懂,所以以为只要管理人卖就好,还有派下员清册这种东西,现是政府只是报备不会真的去查到底是不是这些人。现是政府=>县市政府.......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01:00
虽然原告要求涂销合理,但是正确的顺序应该是先针对管理人或是该伪造清册之17人,怎么会变成原告>400住户>17人(管理人),判决的顺序是合理的吗不好意思问了很多问题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05 12:03:00
那17个伪造清册上的派下员根本就不是该祭祀公业的派下员以及,土地在谁名下就找谁要呀,原告(祭祀公业)当然是告土地所有人(已被卖出,跟是不是派下员没有关系)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06:00
包含管理人也不是派下员吗!?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05 12:06:00
管理人就我看相关连判决书是派下员,但他所陈报的17人不是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08:00
原来如此,交易自始至终无效,管理人就扯不上边了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05 12:08:00
实际上这17人以本案来说是无关的,除非被告能证明他们当时签买卖契约时这17人有经由土地法34条多数决同意卖出,否则都是无效的,因管理人并不能自己同意卖祭祀公业的土地。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11:00
即使那17人是有关的,也未达三分之二标准…对吧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05 12:12:00
假如被告有提出,原告当然会用这一点攻击,但买卖当时派下员(表面上经报备的)的确是只有这17人喔~ 所以判决会不会有所改变,很难讲,但被告提不出相关证据那就不用讲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14:00
假使提出证明,也可能会跟祭祀公业内的清册有抵触谢谢妳这么有耐心跟我说明 但还是希望可以给老百姓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05 12:22:00
这就是攻防跟法官认定了~~ 所以才说很难讲~~ 反正你觉得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22:00
一个好的交待,虽然结果是不乐见的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23:00
我真的不是当事人,我只是旁边一个小渣渣但是在自己周遭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真的很让我忧心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05 12:26:00
不是~ 我只是说,如果被告提出了全体派下员的买卖契约法官想据此让被告胜诉,那他判了就是判了,无论哪方,觉得不服就是上诉,看高院会不会跟自己站同一边。
楼主: lalala129 (啦啦啦)   2014-08-05 12:32:00
懂的,我只是希望清楚了解后能够帮上些什么。很感谢您
作者: yuusnow (猫奴小主管)   2014-08-05 12:38:00
本案败诉这方,除了钱(上诉裁判费.律师费)之外,恐怕只有祈祷高院有没有其他的见解能让上诉方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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