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非自愿离职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讨业务奖金?

楼主: kiddking (知道的)   2014-07-25 20:49:47
甲在旅行社当业务员,7/16被老板预告8/16解除劳动契约,
公司的业务奖金都得等到团体旅游出发月份的下一个月底才能给付,
若甲于八月中非自愿离职时,
便会有八月至十一月出发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领不到奖金,
到时甲是否可以追讨奖金呢?
本来老板一开始说可以,但听到甲要求公司给付资遣费时马上改口说不行,
要求甲只能二择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给答案,否则他会继续拖下去,
请问老板这样处理合法吗?
甲该直接提告吗?
解析:
此案例涉及劳动基准法中,工资与资遣费的问题,以下分述之:
一、本案之业务奖金应属于工资,故甲得向公司请求给付:
1 按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第2条第3款:“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
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
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可知劳工之工资系(一)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
(二)工资之名目可为工资、薪金、奖金、津贴或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予;(三)工
资之给付方式得为计时或计件制度;(四)工资得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2 然劳基法上并未有何谓“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之规定,故依学理之见解“因工作而
获得之报酬”既为劳动者付出劳务所得之报酬,则应以具有“对价性”为要件。
3 查本例中,业绩奖金似是以甲所成交之旅游案件数量计算之奖金,则其本质实系出于
对甲之生产力及能力所为之考核,亦即以甲之职能做为给付依据对其劳动力给予评价,其
与甲之劳务给付间具有对价性。
4 次查,甲之业绩奖金为甲每月之工资之一部分,亦符合经常性之给予之要件,故甲之
业绩奖金为甲之工资。甲自得依法向公司请求给付之。
二、甲当然不用在请求业务奖金与资遣费用为选择:
按劳基法第17条:“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一、在
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二、依前
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可知劳工在遭顾主解雇时,有请求雇主给付资遣费之权利,且此权利与是否请求雇主给付
工资即业绩奖金无涉。
三、甲不须直接提告:依现行劳资争议处理法,甲可先行至劳工局申请调解,再调解不
成之后,再依法起诉即可。
作者: wmh1109 (心动的感觉,真好!)   2014-07-25 20:56:00
超感激 获益良多 大推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4-07-25 21:02:00
现在大部分劳工都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所以资遣费的部份计算方式是以工作年资x半个月来计算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7-25 21:04:00
资遣费有两种计算方式喔,劳基法哪个是旧制的...工资计算方式可能也要讨论下,是旅客出国才算?还是契约成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4-07-25 21:06:00
对啊,新制的要按照劳工退休金条例里面来计算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7-25 21:06:00
立才算,所以在打算调解之前,可能要请原PO先蒐集事关奖金计算的依据喔~也要注意留存的方式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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