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国际私法的书籍时看到了这样的问题:
A 为甲国人,后因归化取得乙国之国籍,但并未丧失甲国之国籍。 A 于丙国有住所,
于台湾遗留有财产。设甲国之国际私法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所在地
法;乙国及丙国之国际私法均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现 A 死亡,继承
诉讼在我国法院提起,如管辖权无问题,请问法院对本件继承之准据法如何决定?
我是这么想的:
依中华民国法律先定性为继承问题,依新涉民法第五十八条: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时
之本国法之规定,适用A之本国法,又A有甲乙两国籍,依同法第二条关于国籍积极冲突
之规定,应以与A关系最切之国籍定其本国法。但到这里就卡住了,原因是从题目似乎
看不出来甲乙两国哪国与A关系最切?
看了该书的拟答后,发现该拟答以"丙国法"定为与A关系最切之法,原因是因为A于丙国
有住所。但我以为新涉民第二条后段所说的"与其关系最切之国籍定为其本国法",是只能
从既有国籍里面做选择? 以本题来说就是只能从甲或乙国里面二选一?
是我的概念有问题,还是该拟答有问题?
还请各位提供给我一些看法
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