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盗罪:刑法第328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
、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抢夺罪:刑法第325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教师以维持课堂秩序为由“保管”学生私人财物,
但事后借故不归还,如要求“家长出面才归还”或“学期末才归还”等理由加以侵占,
是否有触犯以上两条的嫌疑?学生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若教师要求缴交罚款才得以领回,纵然该款项作用班费公用,
是否有恐吓取财之嫌?
如果校规或班规有明订保管规则,是否可算是授权教师执行之权力?
想了解如何保障师生双方而不致引起纠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