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教师保管(没收)学生私人物品

楼主: xflies   2014-06-23 16:34:13
强盗罪:刑法第328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
、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抢夺罪:刑法第325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教师以维持课堂秩序为由“保管”学生私人财物,
但事后借故不归还,如要求“家长出面才归还”或“学期末才归还”等理由加以侵占,
是否有触犯以上两条的嫌疑?学生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若教师要求缴交罚款才得以领回,纵然该款项作用班费公用,
是否有恐吓取财之嫌?
如果校规或班规有明订保管规则,是否可算是授权教师执行之权力?
想了解如何保障师生双方而不致引起纠纷,谢谢!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4-06-23 17:01:00
不构成强盗或抢夺...老师保管物品并非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学生要主张自己权利前,请勿于上课中出示或使用非上课之必需品,这对授课老师和其他同学也是一种尊重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06-23 17:03:00
对的 不表示没奥客 不然民庭败诉哪来的 药不起纠纷只有不参与 = =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6-23 17:11:00
所以...是以哪方角度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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