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二房东这样算违法?

楼主: babylina (babylina)   2014-06-23 11:01:34
※ 引述《n731662000 (WC)》之铭言:
: 抱歉各位大大,可以帮帮我好吗?
: 我们于去年六月底租了20000元的家庭式公寓,签约是由二房东跟房东签约,我们其他室
: 友皆交由她处理,由于二房东是我们的朋友(小熟)就没谨慎地看合约。一直到最近我们
: 要续签新合约才发现。
: 我们其他室友都是从二房东那得知公寓的租金为25000元大家摊分,等于二房东的个人租金部分几乎免费。
: 二房东于去年11月搬走,我们原本要自己跟汇款给房东,但房东却说全部汇给他,再由她交给房东,毕竟约是她签的,于是我们每个月汇了25,000元给他,她从中赚取5000元。
: 之前的就不跟她计较,可是都搬走了还要赚我们钱,越想越生气。因为搬走七个月来她从中赚取35000元!
: 1.请问她这样有违反任何法律吗?可提供让我知道吗?
: 2.目前她还不知道我们已经知道了,我该如何与她摊牌,而且对我们有利?
: 请各位朋友协助我们,我们觉得太可怕了,又不知道如何处理与解决。之后我们会谨慎小心也给各位租赁的朋友当借镜~
转租在民法上是有规定的,基本上还用不上大绝招条款(公序良俗什么的):
第 443 条
承租人非经出租人承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但租赁物为房屋者,除有反对之约
定外,承租人得将其一部分转租于他人。
承租人违反前项规定,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者,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第 444 条
承租人依前条之规定,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者,其与出租人间之租赁关系,仍为继续。
因次承租人应负责之事由所生之损害,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简单说,法律上承认房屋承租人,除出租人(即俗称房东)有明言禁止时外,原则上是拥
有再次就租赁房屋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契约的权利。
又此合法转租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
出租人 - 承租人 - 次承租人
契约A 契约B
契约A与契约B的当事人与内容皆各自独立,故纵使本件中对于该房屋的价金并不一致,
亦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而房东拒绝直接受领你们的租金,也是合法的,因为他实际
上的契约相对人并不是你们。
且反过来说,基于民法第444条第二项,次承租人即你们若有任何损害房屋之事由,原
承租人即你们朋友还因此必须负起对房东的契约赔偿责任,所以他也不是没有风险的。
至于你们觉得原承租人是朋友却从中牟利等,基本上,若契约一开始就讲明是25000,
就算他没说是转租,这也不能说是刑法上之诈欺,因为对于契约内容重要之点他并没有
使你们陷入错误并因此交付财物,毕竟转租在实际运作上是非常普遍且为法律所明文承
认的。
最多只能说是欺骗感情,但法律不保护感情债,故基本上你们无任何法律上请求权可得
主张。
作者: n731662000 (WC)   2014-06-23 13:23:00
感谢详细回复,上了一课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