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无因管理

楼主: sanachen (sana)   2014-06-22 16:30:34
请问一下
175条是规定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
那如果救的不是本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例如 破坏门救屋主小孩 小孩客观上有危险但实际上没有
这样有损害赔偿的问题吗?
还是应该用174的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或直接用172 用一般社会通念推断甲的意思就好?
麻烦大家帮我解惑 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2 16:36:00
民法 175 这是紧急避难吧......而已是针对 管理人....既然是管理人,所为就是有因,不是吗???无因管理 的管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6-22 18:26:00
没办法使用175你可以使用15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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