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卖方未立标价是否可将意思表示撤销

楼主: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2 13:00:19
各位好!不好意思,这边方便让我问一下民总转学考的问题吗?
我已经有把答案稍微做了个修改
谢谢! 题目如下:
(题目)
旅馆主人H在旅馆之每张用餐桌上摆有一篮桃子及“每颗新台币四十元”的牌
子一个。在此家旅馆点由〞芦笋汤,炭烤牛肉及花椰菜,点心〞所组成,共计
新台币四百五十元之餐点一份的顾客G,吃了放置在他餐桌上的两颗桃子。G
认为这两颗桃子是其所订之餐点的点心,所以他拒绝为这两颗桃子另外再支付
新台币八十元。
(一) G 之主张于法有据?此与当G 未看到摆设在篮子旁的牌子时之法律结果
是否相同?(15 分)
(二) 当 G 坐到餐桌之前,另一个顾客由于疏忽大意将该牌子藏在餐桌底下时
,H相对于G有哪些请求权?(15 分)
今天下午请教了个前辈,他告诉了我关于契约不成立可以提出民法179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问题。于是我针对这个请求权,再第二个子题做了以下修改:
但第二个问题提到旅馆主人可以,因表示行为错误而将意思表示撤销之,
请问因为标价没放好让顾客以为是附赠之点心,以卖方的立场而言,对买方的
出卖的意思表示提出表示行为错误而撤销,会不会很奇怪?
我觉得好像有点奇怪。在于老板为什么要将这个意思表示撤销?
但是如果意思表示不撤销,又要如何推定其买卖契约不成立?
才能开始写后面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如果题目是反过来问顾客可以对老板以什么样的理由提出
支付价金的抗辩,我自己自拟了这个问题然后自行回答,如果板友有对我的答案有所
疑惑的,是否也能不妨烦请各位指教。
我比较没有问题的是第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参考了参考书的写法,问法和答法几乎
八九不离十,但如果各位板友觉得我还有地方疏漏的,方便的话也可以帮我指点一下吗,
谢谢!
我的答案如下:
拟答(一)
(一)按契约得依要约与承诺之合致而成立。所谓要约,系以订立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
人承诺之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但成立后,要约人即应受拘束,民法第154条第1项参照。
如经相对人据以承诺,契约即成立。(民法第153条参照)
(二)本题旅馆主人H在旅馆之每张用餐桌上摆有一篮桃子及“每颗新台币40元”,依上述
民法第154条规定,系属要约。而顾客G吃了放置在餐桌上的两颗桃子,系属承诺。按民法
第153条,要约经相对人承诺,契约即成立。故顾客G须为这两颗桃子支付新台币80元。G
于法无据。
(三)顾客G未看到摆设在篮子旁的牌子,以为两颗桃子是所订餐点之点心,属于动机错误
,动机错误之意思表示错误不可撤销,G仍需支付新台币80元。
两者法律结果相同,顾客G都有支付两颗桃子价金的义务。(民法第367条参照)。
拟答(二)第一种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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