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距离考试大概也只剩一个月时间
于是便直接上来发问
其实只是一个小小的地方定义弄得不是很清楚而已
(已经爬过文,但找不到相关的答案)
我看高点民法概要热门题库(100年版)里面
关于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的差异,
有提到了准法律行为 "不一定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所以我在写这系列的考古题的时候,也会打算放这一句话
但在王泽鉴民法概要2002年版本第82页看到了一点点矛盾的地方:
上面数来第三段,比较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王老师说到:
"准法律行为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和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相类似"
这样是在描述准法律行为还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但非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又
看过一些网络上的讲义,在比较 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这么写到: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均以当事人之"一定表示"为成立要件,事实行为则否;
这样,我们到底可不可以说准法律行为不一定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还是说,准法律行为下的定义,意思表示只是这个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而非最后形成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故我们还是可以说:准法律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这高点民法概要热门题库里面,提到这样的分类,关于到底是什么意思表示的核心
是不是还要再说明更清楚一点?
王泽鉴是这样分类: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准法律行为:表现一定的意思内容
我觉得读法律是不是还要在高度培养自己的国文的语感逻辑...
单纯课文上语意的地方想做更明确的定义,
因为毕竟是要写到考试卷上的答案!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