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下的题目有所疑惑:
日本籍甲男与美国籍乙女于我国结婚,婚后甲男因案入监服刑十年,
服刑期间乙女与德国籍丙男在台北同居生子丁男,则甲男如提起否认
子女之诉,法院得以何国法律为准据?
此题答案为 日本法及美国法。
但我认为,德国法亦可为此法律关系之准据法,原因如下:
根据涉外关系法第51条:“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时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之
本国法为婚生子女者,为婚生子女。....”
而此题内,由于丁男之生父丙男为德国人,而德国又采国籍血统主义,
故丁之国籍为德国,也因此丁之本国法为德国法,
法院即可依此为此种法律关系以德国法为准据法。
请问前辈们,我这样说是否合理?或有谬误的地方?
感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