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际私法_婚生子女身分 (似乎已解决,待检查)

楼主: uopsdod (pcman)   2014-06-08 18:29:25
对于以下的题目有所疑惑:
日本籍甲男与美国籍乙女于我国结婚,婚后甲男因案入监服刑十年,
服刑期间乙女与德国籍丙男在台北同居生子丁男,则甲男如提起否认
子女之诉,法院得以何国法律为准据?
此题答案为 日本法及美国法。
但我认为,德国法亦可为此法律关系之准据法,原因如下:
根据涉外关系法第51条:“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时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之
本国法为婚生子女者,为婚生子女。....”
而此题内,由于丁男之生父丙男为德国人,而德国又采国籍血统主义,
故丁之国籍为德国,也因此丁之本国法为德国法,
法院即可依此为此种法律关系以德国法为准据法。
请问前辈们,我这样说是否合理?或有谬误的地方?
感谢指教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6-08 21:41:00
条文,“其母”是美国籍,“其母之夫”是日本籍。我觉得应与德国无涉。条文写“其母之夫”,而非写“其子女真实血统连系之父”
楼主: uopsdod (pcman)   2014-06-08 22:45:00
恩我明白,但我纯粹是看"子女"之本国法,若丁男的国籍即为德国,那为何不可以依德国法为准据法?我想先决的问题是,丁男是否有日本国籍?是否丁男可只因其母亲与日本甲男间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日本国籍;也因为其生母乙女与德国丙男无婚姻关系,而无法取得德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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