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跟我们讲到说,以前的新闻曾经有报过台东单亲母亲以1000元代价,要求15岁轻度
智障女儿陪人过夜卖淫。我想了一下,还是不清楚相关人员的刑责,希望大家帮我看一下
母亲:儿少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4条:
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未满十八岁之
人为性交易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嫖客:刑法第222条第一项第三款:(加重强制性交罪)
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刑法第221条第一项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是那受害者呢?那个女儿会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吗?新闻是说她没有意愿。
另外以上相关人员的刑责,不知道我是否有用错法条?希望指点迷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