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弟遇到一个法律问题~~想请教版上各位高手~~~
有一私人土地上有建筑物两层楼,
二楼作为寺庙用(有成立管理委员会也是登记土地所有权人),
一楼划分数十格作为摊贩贩卖物品之用,
且委员会定期会收取租金,
摊贩与委员会当年(距今超过30年)并无定下任何书面租赁契约,
只有口头上订约,并要求摊贩缴交租金,
而今,委员会认为此建筑物一楼为危楼,要求摊贩不用缴租金,
三个月后要求摊贩撤离该建筑物一楼,
想请问:
1.‘危楼’的认定是所有权人说了算?还是主管机关说了算?
小弟认为所有权人有权主张处分其所有物,但‘危楼’的认定是所有权人可以主张?
不是应该由相关主管机关来判定吗?
印象中,要将建筑物拆除不是应该由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吗?
2.摊贩有何自保的主张?
感谢各位高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