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24 13:02:00第一个案子我算略懂,毕竟算是刑诉实务学说上的老哽争点问题在于,这种问题通常"网络"与否并不重要因为关键处在于警察钓鱼取证的合法性 与网络使用与否无关如果你拿这个案子深入讨论那铁定会偏掉第二个案子......我不记得刑法有处罚介绍自杀如果你说的是刑法第275条,那必须行为人针对特定个人才算拿292条讨论可能比较贴切,这条也是条文用语很微妙的...喔因为自杀本身不成罪,所以第二个案子也不会成立153 (1)你们的重点应该是153(1),故第二个案子也不太契合上一行多打一个(1)反正就...先拿刑法第153条当关键字去查看看吧这条也常被批评是订的很莫名奇妙的法律因为认定过于恣意的话将可能架空教唆犯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