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1MHXfTE0 (DampierFor3) 推文检举之判决

楼主: F00L (愚者)   2015-12-13 14:41:33
※ 引述《jumboicecube (大冰块)》之铭言:
: : 这就是我要请您举的实例。
: : 看吧,两句话打出来,多简单!这样讨论您的例子才有个基准点嘛。
: : 进入例子的问题。
: : 您有没有发现,您例1.与例2.用不同的口吻,
: : 表达出同样的“脑补”负面词,具备不同的攻击性,表达出不同程度的恶意。
: : 我来照样造句一下:
: : 3.哇~有绝世武功在眼前,你若不练是脑残。
: : 4.嘘 脑残!
: : 两句话也是同样的“脑残”负面词,具备不同的攻击性,表达出不同程度的恶意。
: : 我们想想,要是照您的说法建立了判例。
: : 假设是案例3.被判无罪,进入判例数据库……
: : 然后呢?
: : 某甲用4.的口气说话,结果被检举判罚,他可能就说了:
: : 判例3.中有明确例证,讲“脑残”应判无罪。
: : 于是呢……
: : 〈结果一〉
: : 板主又要大篇幅解释3.与4.的前后文不同,不是同字同罚,而是裁量其恶意程度。
: : 结果某甲不服,嚷着……
: : 建立判例就是为了方便依循,我按照无罪判例用词,结果被判罪,司法不公。
: : 你板主要审核恶意程度判罪的话,那“建立这种没用的判例库”干嘛?
: : 于是争辩解释的行政成本更高,也更容易造成混淆形成冤狱。
: : 判例库的原意不但荡然无存,更惨的是弄巧成拙、越帮越忙!
: : 〈结果二〉
: : 或者是板主被说服,说既然判例中骂脑残免罚,那某甲无罪。
: : 结果板上群情激愤……
: : 板主你看不出来两句话恶意程度完全不同吗?
: : 所以骂脑残无罪就对了!那你真是个脑残板主耶,比某甲还脑残。
: : 从此脑残一词为骂人开了一扇后门,一律无罪。然后板上充斥的脑残的骂语!
: : 终于有人受不了,主张开公投废掉那个会让“脑残”一词合法化的判例库。
: 如果没有针对大量增加的判例和相关规定加以处理,确实会演变成板主您所说的状况
: 但这整个流程是渐进性的,并不是一小时或一天就会演变到如此状况
: 当这些 "还可以被板友接受" 的判例和版规增加,有了足够的数量后
: 才能进行下一步:把共通的元素抓出来当成新的规则
: 此时这种上位 (#1MQDMAe2中和XXPLUS、chordate讨论到) 的概念
: 会取代原先数量众多的判定,形成新规则,因此不会出现板主您所担心的状况
: 还不会走就直接开始考虑 "飞行的时候如果撞山要怎么办"
: 这会不会是稍微考虑得太远了一点?
您没弄清楚一件事……
您要先证明这能够飞!
您得先拿实际条文出来,才有讨论空间啊!
没有条文拿来“实验”,怎知能不能飞?
没有条文拿来“实验”,就停留在您空想的阶段啊!
不然您这整段没意义。
您只是讲说,您认为您脑袋里的想法很可行,不会撞山……
而且还居然说要大量累积才有功效!
那万一……大量累积后,还是没您说的功效怎么办?
所以您要人家执行您的想法,您得把东西先明确具像化。
您得先拿实际条文出来,才有讨论空间!
您连一两条都拿不出来?
要怎么证明大量下的状况会可行?
所以……请别再扯原则云云,
因为这只是对您的空想各自理解、各说各话,连个实际对象都没有。
把您认知的实际条文拿出来才是真的要讨论事情的态度。
这也是我从第一篇就请您做的事情。
您后来终于写了1.2.3.三行范例,
但是,
A.您并没有说服人说,现行板规在那代入状况会让人混淆。
B.您也没有拿出您心中具像的实际条文,来说明具备该实际条文有何优异性。
您在没有拿出您心中具像的实际条文之前,所谓功效都只是空想。
: : 您所谓“能在大部分状况都能顺利执行的判决规范”……
: : 这目前只是存在于“您个人空想”的评估阶段。
: 是 "您认为我在空想" 还是 "您不知道有这种东西存在" ?
应该这样反问您:
若您认为“金庸板大量累积判例能在大部分状况顺利执行”不是空想,
而是“确实有这种东西存在”,
且不但存在还经过验证有您说的功效……
那请您贴几条判例范文做为“模具”啊!
退一万步讲,没有模具要怎么量产?
: 当然我无意强推这个方法,在#1MQDMAe2此文也有说
: "做不成,或是板主觉得窒碍难行,就算了呀。还能怎么办?(汗)"
: 把时间点推早一点,#1MPTgR2C文中也有此句
: "如果认为这些规范没有必要的话,以目前的状况来说我可以接受。
: 未来的事就留给以后的人来处理吧"
: 我尊重您 "这个方法执行起来有困难" 的想法
: 事实上XXPLUS板友在#1MQDMAe2文中说这是假议题
: 我也没有反驳。确实有不同的理论存在
时间推多早?
这句话够不够早?
#1MPTgR2C
→ jumboicecube: 不能因为 "这事很难做" 就不做吧? 12/08 21:21
就在您上面“认为这些规范没有必要”上面几行哩……
有更早吧?
您怎么不一起列出来?
从这个例子之中,您有没有发现您说话会自相矛盾?
我回“请给实例否则您的说法我看不懂”,您却质疑是我“阅读能力有问题”!
跟您下一行字对比,有没有更直接呢?有没有更瞧不起人呢?
: 但直接说这是空想,我觉得蛮瞧不起人的XD
您没有贴出您心中构想的实际条文前,这的确是空想啊!
跟空想相对立的东西叫做具像化的实际条文,您拿出来了吗?
而且是多直接?
每篇文章都催您把您的口袋条文拿出来啊!(包括这一篇)
都催促那么多篇了,您还是没有拿出具像化条文。
欲求实验而不可得,那不叫空想要叫什么呢?
这是对实际状况(对事)的论述,怎又跑出瞧不起人(对人)的指控?
: : 您必须先丢几个实际例证,譬如您写出来几个模拟的判例,旨在当作判例库的范本。
: : 这样板众才能有个明确的讨论标的。
: : 哦~这样子真的很清楚耶!
: : 或者是……
: : 哇~这搞不好越弄越乱哩!
: 基本上我认为 "没有配套和修正" 才是让任何制度越变越乱的原因
: 不需要因为过程处理失败,而直接否定整套理论
: 黄蓉练了九阴却不强,难道是九阴真经很烂吗?
说九阴强,是因为书中它是具体的经书,而且有人因其练强。
您脑袋里的东西,实际上具像是什么?
跟您要几个范例条文都还要不到……更别谈说经过实际验证能成就大功效!
您的说法连“武功”都搆不上!
充其量还是个想法:
如果一直练习写案例,大量的练完整的练,最后会强过九阴且无敌于全作!
然后我说:真有这种武经吗?请把部分口诀拿出来看看!不然怎知您是否是吹牛?
(你是板主)应该按照我说的构想去练。
不该嫌难而不执行。
不该不去飞却先想会撞山。
而且如果练不到无敌,就是你没配套,而不是我“练案例武功强”的理论不对!
那我要怎么回应?
您要我练,总要给我口诀范本啊!
: : 光讲效果流于空谈。
: : 请写几篇您心中所谓的判例模本贴出来,大家才有个讨论基准。
: : 1.评估那是否如您所论述原本有模糊空间、很难判断。
: : 2.评估有那范本之后,是否能减少板友无法自行判断的问题。
: : 3.评估依照那范本,大约需要再仿造多少个判例,
: : 才能达到您说的“能在大部分状况都能顺利执行的判决规范”。
: : 空谈没有意义啊。
: : 我早在一开始就讲啦,若您真有心要促成这事,烦请拿案例范本出来给板众品评吧!
: 真要做的话,那会从这么后端的工作开始啦XD
: "譬如人染沈疴,当先用糜粥以饮之,和药以服之;待其腑脏调和,形体渐安,
: 然后用肉食以补之,猛药以治之;则病根尽去,人得全生也。若不待气脉和缓
: ,便投以猛药厚味,欲求安保,诚为难矣。
: 金庸板一万多篇文章,实际关于板规17的判决公告大概40篇上下而已
您上一句还在说“人染沈疴”……
表示现行板规的问题已经严重到几近致命的地步。
是怎样?
是败当阳还是走夏口?是没人来要关板了只剩满地缠讼文章?
您总该论证一下,金庸板的处境有多艰难啊。
结果呢?
您下一句又说“这问题属万中寥寥”。
您不觉得很有趣吗?
若如您比喻那么严重,“本板板规问题之大”犹如“人染沈疴”……
您修板规的诉求应该一呼百应,这争议应该是遍地开花呀!
由是观之,以您的论述能力……
讲原则谈理论真的太空泛而不切实际了。
还是拿出几条实际的条文范例好吗?
: 板规17原文的核心也只有 "禁止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 等字
: 当然是先从执行细则等级的地方开始做起,之后再来讨论更进一步的判例
: 所以如果要开始做,我会从这类的状况开始提:
: 1. 检举板规17时,是否必须限定为当事人才能进行检举?
: 这是告诉乃论的概念。当事人如果不认为被检举人的言词属于人身攻击
: 照理来说,其他板友实在没什么理由 "代替当事人觉得" 受到攻击
: 但因为这牵涉到其他的问题
: "检举的匿名性"
: "代替检举仍然符合优先权更高的板规"
: "当事人出面保护条款"
: "当事人自述"
: 因此,在进行版规增补时,必须考虑到
: A. 板主公告审理结果时,是否公开检举人 (这点目前没有一致的做法)
: B. 建立板规3所谓 "善意使用者" 的样板模型
: C. 允许其他人检举,但当事人可以保护被检举人免于有罪判决
: D. 当事人说过自己是 "笨蛋" 时,其他人是否能用 "笨蛋" 来称呼对方?
: 这个放宽条件要限定在金庸板内的文章、还是跨板内容?
一、您应该直接“明确清楚”写出您要的诉求,
例如写“您(J)建议17条板规应改为限定当事人才能进行检举”。
哪有人要求修改板规,却连自己的主张都说不明确的道理?
二、关于您的问句,我的原意是“否”。
因为这是“板主缩权概念”与“板上公议优先”的原则与配套。
关于侵权,实务上有公诉罪,被杀的人没办法自己提告蒐证吧?
但是讨论板不致于案情有这种严重程度,所以我希望尽可能地缩限板主主动空间。
所以直接言明采“不告不理”。
但从“主动查办”到“限当事人告诉乃论”,这中间极端性的间隔过大无弹性。
所以原意是板主把“主动查办权”交付“板上公众”,而非“一人”。
因为这是刑事概念的板规,而不是民事概念的板规。
刑事才有量刑(水桶、退文),而民事的裁罚板规难执行(没强制力要求给钱)。
本板开宗明义就说本板权力归于众人民意。
板主缩限主动权,是为了规避滥权,但另一面看来就是“怠忽职守”。
中道而合理的做法就是“把主动查办权”交付“板上公众”,这样最没争议。
不然试问……缩限主动查办权之后,
若板上出现霸凌而受害者基于某种特定畏惧而不敢提告。
或双方因故唱双簧互骂不提告,造成板上阅读上的不悦。
其他板友难道没有立场及权益“声请板规裁决服务”吗?
本板是公众讨论板,所有吵架都不是在家关着门吵,其他人听不见。
任何对谈交流,都会进入公众板友的阅读空间中。
所以当初设计道歉主张,不是针对当事人而已,还包括“板上公众”。
这您应该知道。
#1IV0Tpty
→ jumboicecube:板规条文是"板众及受害人",只有这三行会爆炸吧@@11/08 20:49
简言之,甲乙互骂很碍眼,但他们就是有不提告的自我原则。
丙板友应有权利去主张提请“若他们违反板规就以公权力制止”。
这不是实务上私交流的民事概念,讨论板的任何话语都会进入公众眼帘。
板众有权拒绝内容实质上有违反板规的不当言论(即便不是针对自己)。
以实例来说,#1LWWJOsz 案件里的W与K双方。
W板友的自我原则是他自己不会提告的,
若按照您(J冰块)的说法,把提告权缩限于W一人,
就形成无其他有资格诉请“板规验证K不当言论”的权利了。
也就是说,您的说法“剥夺了板众应有的权利”。
再举例来说,#1HLH6Chh 案件里的J与H双方。
J板友的自我原则是他自己不会提告的,
若按照您(J冰块)的说法,把提告权缩限于J一人,
就形成无其他有资格诉请“板规验证H不当言论”的权利了。
也就是说,您的说法“剥夺了板众应有的权利”。
另外补充,没人提告J所以我没判他,他却回应……
推 josephhou:感谢板主,也抱歉造成其他板友的困扰。 03/29 13:24
这显示他有“公共板面对板众负责”的概念,这不仅是他与H之间的事。
而板众对他们的争执有权回应、有权表示意见,当然也有权检举与接受道歉。
三、关于A.,我看不出有强制规定“是否公开检举人”的必要性。
公开时,检验的是提诉人本身的被检验门槛。
为避免滥诉,提诉应具备为自己提诉负责的概念,而非全无限制。
有时互诉之中,提诉人也是被人检举的对象。
这时就“可以”甚至是“有必要”告知公众检举人。
一来是让他们双方反思可以互乔一下要不要撤告;
二来是向公众反映板主职权的行使,将必要资讯报告板众,向板众负责。
除了具备上述考量的必要性,
在没其他公益效果的考量时,板主得不公开检举人。(将利益归于检举人)
现行板规之中,板主本来就是每个案件都向公众负责。
所以我实务上采取不公开检举人的原则,有必要公布时再说明公开之理由。
板众可以对此进行检验。
四、关于B.,我看不出有建立“善意使用者”样版的必要性。
若建立了然后呢?
不符合样版的使用者就不是善意使用者?
如果不是这个意思,而板众又没有对此表示认知困扰,那就有害无益啊。
而板规3.是讲原则,不是施行细则的概念。
就像板规表示权力归于板众,有必要一条一条数哪些权力吗?
实务上法律写误杀罪,有一条一条写杀有哪些形式的样版吗?
举个例子:
幼稚园、小学的园规、校规若开宗明义写原则说:做个听话的好宝宝。
会不会有人觉得这原则太模糊,要修正改进,最好一一给样版。
否则……
小孩子要是听话听话,要是听“坏朋友”的话怎么办?
加上长辈吧,那万一是听话听“坏伯伯”的话怎么办?
改成师长吧,那万一是听话听“狼老师”的话怎么办?
都不对……“坏”、“狼”……这些也要一一明确规范定义……
哪些话要听……哪些话不要听……
然而,样版中没提到的怎么办?听不听?
那就不断增订样版吧!
会有那时候的,不断增加、修正、配套……建立大量样版,
会有出现所谓“能在大部分状况都能顺利遵行的规范”那一天的!
园长:那贵家长能否提供一条明确的新原则,
说“做个听话的好宝宝”改成怎样一段话比较好?
若家长们投票通过我就遵照办理。
你是园长,把事情推给我是不是很奇怪?
我愿意提供援助,但去改园规是你园长的职责。
你园长嫌难做而不做,我也只能摸摸鼻子算了……
五、关于您C.允许其他人检举,但当事人可以保护被检举人免于有罪判决。
我主张“否决”。
如上面(二)所述,被告是因为“被认定违反板规”才会出现有罪判决。
这不是私下纠纷之民事诉讼,而是公共板面的维护规章。
按照案件处理的概念,是“告诉人”可以保护被检举人免于有罪判决。
因为他可以撤销告诉,那对板主而言是不告不理的。
至于当事人的保护,我只能说板主可以列为判决的重要考量。
但优先性不能高过板众认定。
我重申,本公共讨论板的权力归于板众。
要床头吵床尾和应该自己去私信或讲电话,那才有资格说那仅是他们双方的事。
每一位板众都有权为讨论板面任何的文章声请板规判决认定服务。
而既然每一位板众都有资格提告,那就要尊重其提告的权益,
不宜让当事人保护被告的原则大到凌驾板众认知。
那形同是剥夺板众的提告权益。(只要当事人说没关系,其他人就没资格提告?)
六、关于您D.当事人说过自己是 "笨蛋" 时,其他人是否能用 "笨蛋" 来称呼对方?
这个放宽条件要限定在金庸板内的文章、还是跨板内容?
我认为“不行”。
谦称就不用说了……
人家说“在下”,就可以用“位阶次等人”视之?
人家说“敝校”,就可以用“就读破学校”嘲之?
家长曾谦称我家小明又笨又懒,老师从此就可以任意骂小明笨懒?
即便是双方认知也不行。
要私信聊,双方熟到对叫畜生、败类的称呼……也没人会管他们。
但在公共讨论板上,就要遵守公共讨论板的规矩。
那不是双方说了算,而是整个板面的共同使用者同意才行。
而在本板都不行了,更遑论是跨板?
: 2. 人身攻击对象是板主时,板主是否能自行检举、自行审判?
: 有复数板主时,当然可以定立回避的板规来处理这状况
: 但只有一名板主时如何处理?禁止此一状况显然会让板务陷于停顿
: 要限缩审判权吗?还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 (允许此状况、成立额外的审判团、交由更高层的审理等等)
根本没这个问题啊。
单数板主只有我当过,我自己从未检举过人。
甚至有人攻击我,被第三方板友检举,我还在其检举信中求情表示,
我这位被害者不介意,且以板主立场去判会生变量,可否请网开一面别提告?
上述那是写信不公开的部分,我印象中就好几例了,
比较夸张的甚至有公开喊话请高抬贵手不要检举,我提醒对方就好的。
#1F3XHah0
推 newtypeL9:我已经写信检举了,脏话滚出本板吧 01/12 09:55
身为当事人的我,有请各位高抬贵手。
然而,板规上并非指定当事人才有权检举,故基于执行板规的立场,我必须照章办理。
唉~
#1F3h11Ub
推 newtypeL9:是我写信检举的,你要他不处理是不是? 01/12 23:39
另外也曾公开解释过……
#1Gi_cXxv
这边再进一步解释一下。
基本上,我没有自行检举、自行处理。
即便是“我与别人讨论”,检举人也都是路人。
甚至有我拜托(路人)别检举对方,然后被其指责不应如此避嫌!
也有路人检举对方之后,还觉得我会轻判,指定要求让乃赖板主处理!
所以,我的讨论者身份,不但可以被挑衅,而且某种程度上,还丧失提告的自卫能力。
而曾有人质疑我没有收到检举信,自己主动进行查办,
我也将相关事证(检举信)交由公正第三方查证。
#1GhWWlbu (nightlight39)
关于K板友的萧峰文章,确实有人检举,我也向原检举人确认过。
回到您的提议本身,如同第一句话,根本没有您提的那个板务停顿问题。
如同前文(二),我被骂而不检举。
若其他板友看不过眼,认为这是违规言论而造成他阅览不悦,他们有权检举啊。
这怎会造成板务陷于停顿?
就拿前面(二)例子中的W、J两位板友来说,
被言语攻击时,他们“有权不提告”啊。
那我被言语攻击时,也是“有权不提告”吧?
您认为应当“剥夺我们不提告”的权利吗?当然不可能!
所以不适宜将事涉公众事务的告诉权,集中于您所谓可能是单一人的身上啊。
反过来讲,如果大家都有提告权,而大家都不提告,
那就表示公众意愿上,没人到达不耐到正式行文诉请板务处理的程度。
这也没有板务停顿的问题啊。
: 要列还可以列更多。但我想先提的判例或是情境应该和板主F您所想的不太一样
: 不会一开始就跳到您在本文最前面所提的例子
在您的系列文中,我个人最希望是1.2.这一段的“实际状况讨论”。
如同您之前1.2.3.那样,才有个实际讨论之标的。
同样的,所谓判例,请您制作几套范本提供大家参阅。
这样我们才能从实际范本中,去验证您范本想法的可行性。
: : 哪里明显!?
: : 脑补算是偏中性的稍负面用词,即便在L板主政见之前,也没人因为脑补二字被罚。
: : 这应该是很简单的统计观念啊!
: : 之前没有这词违规,之后也没有这词违规。
: : 然后您却主张说,明显是中间某件事让违规不出现了!
: : 您那是哪门子逻辑?
: 这就是观念上的差异了XD
: "没人受罚" 不代表 "没定下这条规定的话,之后仍然不会有人受罚"
: 过去没人受罚→定立版规→之后无人受罚
: →没定立板规→?
: 实际的状况就是 "有定立板规"
: 因此 "没有定立板规" 时,会出现什么状况根本没人知道
: 统计不能拿来用,就是因为 "没定立板规时的状况" 根本是在取样范围外
: 当然您可以用类似外插法,或是其他使用现有结果来推测其他范围的方式
: 来主张这种说法仍属于统计范围,但这类型的方法都有较大的误差
: 我觉得说服力不足
说您统计能力有问题,就是在于“相关变异”的掌握。
您主张“不罚脑补”这个变量具备绝对的影响力。
但您知道吗?
脑补是讲事情,不是针对人。
而板规第17条是禁止对人不对事。
结果您主张“因为宣称讲脑补OK”,“造成从此没人因为脑补一词被判违反17条”。
是您主张变量的影响力,应该是要举证其“变异性”。
例如原本很多人因此受罚,因为“宣告”而从此没有人受罚。
或者原本没有人因此受罚,因为“宣告”而从此许多人受罚。
这两种才是样本中能说明变量影响力的举证。
而这样的举证,才是表述“因果关系”的方式。
结果您拿“没有变异”当成例子,主张变量的影响力!XDDDDDDDD
您那是扯“如果”,哪是统计证明啊!?
“如果”没有脑补宣告,搞不好就有很多人被罚了!
(不能否认这个搞不好,因为那事实没发生,没人知道。)
所以说现实中没人被罚,是宣告的造成的效果。
那若现在主张“因为我当了金庸板板主,所以PTT没倒”。
这是不是鬼扯?
因为现实是我当了金庸板板主,现实是PTT没倒,所以这就具备因果关系!?XDDD
: : 另举一例:
: : #1LWWJOsz判决文(Thu Jun 18 07:37:57 2015)
: : 其中“笑死人了”这种嘲弄攻击被罚了。
: : #1MJc_RiM判决文(Fri Nov 20 08:56:56 2015)
: : 其中“笑死人了”这种嘲弄攻击又再被罚了。
: : 这是连续大案哦!
而包括这里才是整段质疑。
也就是说我是举反例说明:
1.原本没人被罚脑补,宣告之后“没有改变状况”,仍是没人被罚。
2.原本有人被罚嘲笑,宣告之后“没有改变状况”,仍是有人被罚。
您没有证明──做了宣告“因此改变状况”。
也就不能证明宣告这件事具备高度影响力,对结果的变异有其因果关系的结论。
类比一下您的主张……
甲:因为我修板规,所以上帝很高兴,至今地球没有爆炸。
乙:最好是啦!?你不修板规,地球以前也没爆炸。
甲:以前没爆炸,不代表我没修板规的话,之后不会爆炸……
如果您仍坚持您的统计逻辑,原来因果关系可以如您那样验证!?XDDDD
我倒是蛮期待您的下一篇大作……
: : 这原因在于您自己,不在别人。
: : 您脑袋里的东西是一团空气,是空想的,不具体的!
: : 而您的表达能力不佳,又或是包含我与其他人的阅读能力有限,
: : 许多人都不知道您说的那个到底是啥宝贝,居然有那种功效。
: : 而您说我们板规有毛病云云,我们也没看出来。
: : 吹嘘千遍不如一观啊,您拿出来秀给大家看看,我们才能讨论下去啊。
: : 哇~原来板规真的有毛病耶!
: : 哇~原来这真的是好宝贝耶!有了它就可以治好毛病了……
: : 啊但是您不拿出来,我们连您所谓的毛病都没看到,那您是要别人回答什么?
: : 我一直请您丢实际案例范文,这才有个讨论依归。
: : 您最大的问题,就是一直讲判例库“如何好”“如何好”“如何好”……
: : 您把“如何好”复制贴上空讲十万遍,也不如丢一个实际的范文出来有效果。
: : 反过来讲,若我一直讲“如何不好”也没用。
: : 所以举一个“脑残”的情境,才更能增进让板众了解我的理由。
: : 我前文说过:
: : 1.您觉得板规有问题,有些案例会有难判断的争议。
: : 2.我不觉得有什么难判断的争议,所以请您举例说明。
: : 3.您得先举例说明来说服我、说服大家!
: : (我甚至还表示:“罢了~您可以跳过我,直接说服大家。”)
: : 4.然后板众讨论……喔~真的耶!这真的很有争议!!!
: : 5.最后才能把这案例列入讨论库!
: : 大致的流程应该是上述这样!
: : 您丢出问题,走了流程1.。
: : 但我不觉得那是问题啊,所以“一再”请您贴出实际案例……
: : 板规又不是我们两个说就算,是要整个板认同而表决通过的,您总该说服大家嘛!
: : 所以才走到流程2.啊。
: : 若您不举实际例证,就是跳过3.!
: : 若未经板众附议认同或讨论,就是跳过4.!
: : 然后您指望我说什么?
: : 您要直接进入流程5.吗?
: : 把这当个板?要我讲“您说了算,以您说的话立为板规”?
: : 现在就卡在流程3.。
: : 是您的问题(很模糊云云)根本还没被认同。
: : 更别说您的结论也只是您自己的评估。
: : 总不成您自己评估一下,别人就要劳师动众为您的空想瞎忙吧?
: : 我做的东西也不是您脑袋里的意思啊……
: : 那您自己为什么就做不出来一个判例模本呢?
: : 您要人家回答之前……怎么不先想想?
: : 人家一直叫您提明确案例出来啊!
: : 是哪里有您所谓的很难界定、很模糊的问题了?把实际案例说出来啊。
: : 是您丢不出东西来!不是别人不回答您!
: : 您的东西是空想的!未经讨论、还没证实的东西!
: : 您连个“模具”都拿不出来……
: : 要跟人讨论什么?
: 这整段和前面的论述都重复了耶,而且我在#1MQDMAe2有说明误会的来源
: 针对其原因也道歉了
: 这边因为我同意lejnsaryai板主的说法
: 而当你‘现在’明确提出问题了,却又一直提‘之前’我们板主没回答你……
: 老实说这对于讨论没有帮助而且还有反效果。
: 因为在我们看来你是在指责我们板主没做事、听不进去板友的意见。
: 我在这边再讲一次,对整件事也不会有帮助
: 因此我不会重提一次#1MQDMAe2此文中的论点来回复
: 但如果您真的很希望我再回复一次,我可以再来补充这一点
关键字:“模具”!
请拿出模具来啊。
要建立千百个判例之前,您就拿不出三条五条判例模本给大家做为讨论基准吗?
连模具您都不给!
那您有什么立场主张量产?
: : L板主写了那么长,不光是只有这么两句浅薄的意思。
: : 我来补充完整表示一下判例库会出现的问题:
: : 一、判例库对减少模糊未必有帮助,还可能造成更多模糊。(如上面“脑残”之例)
: : 这是我不认同您判例库主张的最重要理由。
: : 二、判例库解释要清晰到极致,不得有一丝予人断章取义引用空间,否则造成混乱。
: : 所以我请您把您口袋条文拿出来,好让大家看您认为很优的判例,有没有问题。
: : 三、实务上没那么多判例。
: : 所以我能做的是请板友杜撰状况来给我判,所以应丢实际状况出来,而非空谈。
: : 四、判例的数量造成使用者门槛。
: : 板友使用本板需读多宗判例,其中每例为求谨慎又不敢讲死,易成量多而虚。
: : 五、判例库建立后仍取代不了板主执行板规。取代不了就要问,那何种位阶高?
: : 判例有限,且内文也是板主判的。同人判而更死,参考物先天上无法更高位阶。
: : 但若开宗明义说还是板主裁量位阶高,那会造成板众懒得看,判例库形同虚设。
: 这段的回答,其实已经包含在本文最初四段:
: 大量判例造成的问题处理(回答第一点)、
空谈效果没有意义。
直接回应例子嘛。
“脑残”的案例要怎么建立判例库?
: 您认为是空想的回复(回二、三)、需要配套来处理(一、四)
: 实际提出判例时会从什么地方开始(五,板规优先权的冲突也有提到)
这是啥?
看得懂的人请举手好吗?
J板友要不要自己再多看几遍……您自认为表达能力很OK?
您的到底要不要讨论实质问题,进入实务处理?
一条条疑虑提出来……然后回“要有配套”!!!!
就这样!!???您不觉得很虚吗?
“要有配套”……这样讲不算空谈,那怎样算空谈?
您能不能针对脑残这个例子,提一下您心中的判例库应该怎么处理这状况?
为了怕您忘记这例子,我复制过来。
请您“务必提出实际判例库的模本”给大家参阅。
#1MQcolc5
我来照样造句一下:
3.哇~有绝世武功在眼前,你若不练是脑残。
4.嘘 脑残!
两句话也是同样的“脑残”负面词,具备不同的攻击性,表达出不同程度的恶意。
我们想想,要是照您的说法建立了判例。
假设是案例3.被判无罪,进入判例数据库……
然后呢?
某甲用4.的口气说话,结果被检举判罚,他可能就说了:
判例3.中有明确例证,讲“脑残”应判无罪。
于是呢……
〈结果一〉
板主又要大篇幅解释3.与4.的前后文不同,不是同字同罚,而是裁量其恶意程度。
结果某甲不服,嚷着……
建立判例就是为了方便依循,我按照无罪判例用词,结果被判罪,司法不公。
你板主要审核恶意程度判罪的话,那“建立这种没用的判例库”干嘛?
于是争辩解释的行政成本更高,也更容易造成混淆形成冤狱。
判例库的原意不但荡然无存,更惨的是弄巧成拙、越帮越忙!
〈结果二〉
或者是板主被说服,说既然判例中骂脑残免罚,那某甲无罪。
结果板上群情激愤……
板主你看不出来两句话恶意程度完全不同吗?
所以骂脑残无罪就对了!那你真是个脑残板主耶,比某甲还脑残。
从此脑残一词为骂人开了一扇后门,一律无罪。然后板上充斥的脑残的骂语!
终于有人受不了,主张开公投废掉那个会让“脑残”一词合法化的判例库。
请不要只是讲“要有配套”这种虚词。
就把您的配套完完整整写在您的判例模本里面。
请针对这个“脑残”例子,写出您的判例模本。
我们才能验证您这种宣告会有怎样的效果啊。
: : 不然呢?
: : 无恶意(非蓄意),但伤害是存在的啊。
: : 为无意中的伤害道歉,这是“应当的”!有问题吗?
: : 又没逼他说他是蓄意的!
: : 不想道歉可以啊,他可以去说服原告撤告嘛~
: 这不就是沟通流程能做到的事吗?这称不上针对沟通流程的反驳呀
根本没人反驳沟通流程!
沟通流程本来就有了,干嘛蛇足?何需反驳?
我是反驳您所谓的过度公权力。
: : 您说的一样没脱离权益损失论啊。
: : 而且您说的东西在实务上本来就有这样做了!──就是撤销告诉
: : “撤销告诉”、“不告不理”……
: : 这两个东西在,哪来的过度公权力?
: : 又不是板主主动的,是当事人要求仲裁的。
: : 这哪来过度公权力的问题?
: : 没人提告的话,双方骂到死也不会动用公权力啊。
: : 提告之前双方不能沟通到底是骂谁?
: : 受理之后双方不能沟通到底是骂谁?
: : 执行之前双方不能沟通到底是骂谁?
: : 好啊,双方沟通好最好啊,别来提告,或是快来撤告,板规本来就言明不告不理啊。
: : 这是他们双方的问题,跟我这被动的仲裁者有何关系?
: : 就拿本案来说,
: : X认为自己被骂,D辩称不是骂X。
: : 那D的说法若能达到沟通的效果,会有人提告吗?
: : 再重申一遍,在本板,板友纠纷相关规定中,公权力不是主动执行的。
: : 是有人提告才被动被要求提供判决服务。
: : 您现在讲的根本是牛头不对马嘴。
: : 好像是当事人沟通一句“你是不是在骂我”就沟通好了,反而我这板主硬要介入!?
: : 错!!!错!!!错!!!
: : 他们第一时间(提告前)沟通好,就根本不会有提告,板主根本不会介入。
: : 他们第二时间(受理后)沟通好,就直接来撤告就好,板主根本不用介入。
: : 他们第三时间(判罚前)沟通好,就直接来撤告就好,板主根本不用判罚。
: : 我实在弄不懂J板友您脑袋是怎么想的……
: : 若被告觉得“道歉”是天大的事,
: : 那他会愿意委曲求全拜托对方接受自己论点而撤告吗?
: : 而既然是他们双方乔不拢,您怎能反过来怪我这被动者说我不给他们乔的机会呢?
: 我所提的流程里面是希望修正 "A没有攻击意图,但是B觉得受伤" 的状况
: 这状况下根本不会有第一时间的处理:因为B受伤所以提告了
: 除非有强制性的流程,不然目前要检举板规17,B是没有任何义务要先去跟A "乔" 的
: A也不会预测到B去检举他,因为A自身并没有恶意
: 第二时间也不会有沟通的机会:受理提告→板主判罚,这段时间并没有公告或通知
: (除非板主您有在每次受理提告后,都先私下跟A说明此事;
: 但如果是这样的话请把这一项列为板规17的子项,而非您个人的原则
: 不然这点称不上金庸板的通例)
实务上不是这样的状况。
除非“非常明显”,原告没有一言不合就直接来告而告成的。
(例如骂脑残、中二……这种明显针对人的词。)
板上提告多数是累积相当大数量的争锋相对,而到一定程度的恼怒程度才提告。
(当然,这一提告可能范围才波及只出一两句选边站的帮腔板友。)
这经历长时间相互的确认、交谈……还需要确认对象吗?
要乔!双方早就乔好了,也不用搞到提告。
再回头看,
就拿“桃谷系”那个案子为例……
若按照您的提议,强制K询问一下:
你在跟谁说话?
桃谷系是什么意思?
若人家回答:我在跟W说话,称赞他跟桃萼仙一样逻辑清晰。
那是否就剥夺K板友提告的权利了呢?
还有这种……
被骂的:你在骂谁?
骂人的:是谁他自己心里有数,而你自己对号入座就……
那被骂的就要被剥夺提告的权利了吗?
正面为板好的人不会想助长这种歪风吧?
所以您应该写清楚您的流程板规啊!
不是光说您想加一个流程云云。
您自己也讲配套,那总该把您的配套完整写进您增加流程的条文中。
您明确写出来,这才有讨论的价值。
不然退一万步讲,若直接按照您说的办理,
万一接下来形成大量板友都跑去推桃谷系表面称赞W板友(行阴损K板友之实),
这要怎么辨认处理?
: 第三时间是惟一的补偿机会,但您在前面讨论中多次强调 "B受伤" 的状况
#1Gmb83cL
写出这一段始末,个人归纳出两点总结:
1.即便也有其他板友和我一样,但这里的“没想到”是我的疏漏,我应该公开坦示。
这里也再慎重对本板板友表示歉意,也对各方指教再次感谢。
2.一楼板友显示:有效的事证,一行文就很有力道。
以此案树立:
判决并非不能抗议,我也不敢刚愎自专,提出客观有力的事证,是可以改判的。
(板规中有“判决确立”(不再予改判空间)后,可向上申诉之说明。)
以上述为例,若真的是善意被误判,说服我改判都有空间。
若有善意,有什么不能跟对方乔的?
: 意见冲突的点又在于对 "道歉" 这一点的看法,因此这个讨论不会有答案XD
: 如前所述,在#1MPTgR2C文中我说了
: 如果认为这些规范没有必要的话,以目前的状况来说我可以接受。未来的事
: 就留给以后的人来处理吧
等您说服板众,有人附议您再说吧。
: 在#1MQDMAe2也提到
: 做不成,或是板主觉得窒碍难行,就算了呀。还能怎么办?(汗)
: 所以,有得到针对问题的回答,对我来说就够了,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回复了
只是您又说过:
#1MPTgR2C
→ jumboicecube: 不能因为 "这事很难做" 就不做吧? 12/08 21:21
所以我到底该信哪一个您?
: :
作者: jumboicecube (大冰块)   2015-12-15 04:18:00
您硬是要忽略#1MQDMAe2文中所提到的讨论流程我也没有任何办法呀。会有"就不做"那句的起因溯及和另外一位板主的讨论。因为忽略了前后文,只抓自己想看的文字,才会把三国演义的著名段落当成单纯的负面评论。那这还有什么好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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