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rcyt2081 (脑包鹰逃之妖妖)》之铭言:
: 事实婚姻这个东西在台湾是不合法的吧?
: 不过看完之后
: 我觉得这个制度很棒呢因为手续很简单
: 没看月薪的人应该和我之前一样不知道有这个制度
: 网上还有归纳事实婚姻的好处
: 但关于这个的资料还是很少
: 今天追完十一集了我内心很澎湃
: 害我突然好想跟喜欢的人提这个想法哈哈哈哈哈XDDD
日本事实婚和婚姻在程序上的不同,
就是事实婚不必办理登记、不必迁户籍、不必改姓这三点,
日本人由于没有没有身分证,在租屋或办手机时,
需要证明身分和居所而必须出示的证件叫住民票。
而事实婚就是有意以夫妻身分关系共同生活,
却因特定因素(不想迁户籍或改姓)不想做结婚登记的两人,
在申请住民票时,容许其中一方以未届妻或夫的名义登录,
对外证明两人有作为夫妻的意思,以及同居的事实。
所谓的入籍,就是把户籍地从原生家庭迁到夫家,
台湾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妻子的户籍可以维持在娘家,
同时配偶双方也都不必改从对方姓氏。
所以基本上我们可以这样想:日本事实婚所做的住民票登录,
具有公示效力,程序上相当于只是不必改姓及入籍的婚姻登记,
但是,它比较侧重赋予共同生活所需的保障和便利,
像是成立家属关系、互负扶养和忠贞义务、家事债务及生活费分担、
社会保险资格与婚姻相同、分手也拥有财产分配及赡养费请求权等。
但是如果是像这几年同志家庭所诉求的,
配偶双方均拥有子女的亲权、互相为对方签署手术同意书、
继承遗产或是享有税赋上的配偶扣除额等权利上,
没有结婚登记的事实婚是不受这些保障的。
至于台湾有没有事实婚,答案其实算是有。叫做事实上夫妻。
例如,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号判例:“男子与女子间类似夫妻之结合关系,
……自得请求男子赔偿相当之赡养费”,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72号判决,
也承认事实上夫妻分手有赡养费请求权。
最高法院104台上字第1398号判决:“按所谓事实上夫妻与男女同居关系不同,
前者,男女共同生活虽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发生夫妻身分关系之意思,
且对外以夫妻形式经营婚姻共同生活之结合关系,
而得以类推适用夫妻身分上及财产上法律关系之规定。”
虽然这些都只是个别法庭就个案所做的判决,并非成文法源,
但我国法律在实务上这些判决先例,对后续的司法个案仍具有相当大的拘束力;
问题在于,如果每对事实上夫妻都要上法庭才能取得应有的权利,很不经济,
所以大法官释字第647号解释理由书认为:
“无配偶之人相互间主观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
客观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实之异性伴侣,虽不具法律上婚姻关系,
但既与法律上婚姻关系之配偶极为相似,如亦有长期共同家计之事实......
鉴于上开伴侣与具法律上婚姻关系之配偶间之相似性,
立法机关自得本于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意旨,斟酌社会之变迁及文化之发展等情,
在无损于婚姻制度或其他相关公益之前提下,分别情形给予适度之法律保障”。
2013年伴侣盟提出的伴侣法草案,就是事实婚的法制化,
只是不限异性伴侣,而是不分性别的两人以类似配偶形式的意思,
有意长期经营,并已有共同生活事实,都应该平等受到伴侣法的保障。
换言之,就和大家对月薪娇妻这部戏中所做的事实婚讨论一样,
异性伴侣除了选择婚姻以外,如果也能受到事实婚的保障会更好,
那么伴侣法就不该被拿来作为限制同性伴侣结婚的同志专法来制定。
同理,若异性伴侣可自由选择要走入婚姻或以事实婚的型态共同生活,
就不该限制同性伴侣除了伴侣法外,也能选择享有更高保障,
同时负担更大义务的法律上婚姻。
(我本来只是想来看一下剧情讨论而已...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