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05》之铭言:
: 2. 诉求部分
: 诉求重头到尾都是希望可以参考行政院根据疫情颁发的条例 - 前一天取消退费50%
: (也就是比目前退的30% 再多20%)
: 这部分有争议的点可以分为两个
: i. 虽然我们是20人的团,但旅行社表示他们没有出导游且行政院颁发的条例是叫
: "团体旅游契约" 所以不适用于我们这团
: ii.跟旅行社签订的合约中,第十七之一条写着,假设目的地有客观危险因素导致
: 出发前旅行取消解除的一方应该是从5%补偿他方且不得超过5%。但旅行社表示客观危险的
: 认定要依照行政院公布的旅游警示为标准,即使合约内并没有提到。
首先你取消的时间点是2/17,日本是第一级警示
所以适用的是[出发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约]
也就是你签的合约的第16条的部分:
四、通知于出发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七十。
日本在2/22之后升为第二级,这之后取消适用的才是[出发前客观风险事由解除契约]
也就是你签的合约的第17条的部分:
扣除已代付的必要费用和行政规费外,最高可收团费的5%当作补偿,剩余团费退还。
这个部分在日本刚升第二集的时候就有新闻专题报导过了
2/22之前取消和之后取消会有什么差别
https://travel.ettoday.net/article/1651634.htm
再来就是为什么你主张前一天取消是退50%,而旅行社主张是30%
因为有两个定型化契约,可以看行政院公告的范本:
一个是国外旅游定型化契约范本 https://reurl.cc/Y1bXon
[出发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约及其责任]
一、旅游开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五。
二、旅游开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十。
三、旅游开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游开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游开始前一日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五十。
六、甲方于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解除契约或未通知不参加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一百。
一个是国外个别旅游定型化契约书范本 https://reurl.cc/0oGXeb
[出发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约]
一、通知于出发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于出发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于出发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于出发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于出发当日以后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一百。
你把你的合约拿出来看
应该会看到你签的是国外个别旅游的契约(自由行契约)应该赔偿70%
但你现在却主张旅行社要用国外旅游的契约(团体旅游契约)来收50%的赔偿费用
这样似乎说不太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