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恶劣的酷航

楼主: ABBOBO (阿宝)   2016-06-01 17:02:07
※ 引述《lashante (杏花天影)》之铭言:
: 就我个人的判断,
: 完全就条款来论事的话,其实原po在回程上,也不会讨到什么赔偿。
: 因为有条款 no show 会把人拉掉,
: 在去程时,因为没在规定的90分钟前报到,就真的被当no show了,
: 然后航空公司就把原po拉掉,它完全站得住脚。
: 有人会说:有email通知如果要保留,要在48小时内回复。
: 但要注意的是,有没有条款说:
: ‘48小时内回复,就保证不拉掉,而且还能保证你能原机返回’?
: 有的话,原po回程就站得住脚要求赔偿了,
消费者保护法第 11 条
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
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
^^^^^^^^^^^^^^^^^^^^^^
所以你觉得你这种凹法真上法院法官会理你吗?
: 但我‘猜测’应该没有这样的条款。
: 而且航空公司在回程当天的处理方式,是补给2天后的机票。
: 如果原po接受这张2天后的机票,那么对‘LCC’来说,
: 它就已经尽到它的基本运送义务了,算是处理完毕了。
: 别忘了它是LCC,因为低廉的票价加上严苛的条款,
: 当你下决定要买它的机票后,只要它有尽到基本的运送义务
: (就算是delay了、比原定的晚2天才送你回来),
: 你就拿不到什么赔偿了。
: 以上,完全是按照 LCC 的条款(法)来推论,
: 人情事故的情理的部分,不在讨论范围内。
作者: nowar100 (抛砖引玉)   2016-06-01 17:04:00
有写: 不管有没有争议写了就是写了你活该
作者: power7 (泡七)   2016-06-01 17:05:00
我从不觉得法院会采原波对资方最有利的说法
作者: nowar100 (抛砖引玉)   2016-06-01 17:05:00
没写: 条约没写喔所以不管怎样你活该我领悟力太低了 从该篇文只能得到这种结论
作者: tata (tata)   2016-06-01 17:16:00
你可以修改上一篇,在po一篇是在洗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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