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这种情况要不要撤销契约?

楼主: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14-06-16 09:28:10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39710.A.A77.html
: → beriaura:医疗险本身就不理赔投保前疾病(详情可看保单条款) 06/15 23:57
: → beriaura:保险公司下除外只是为了避免未来有举证责任 06/15 23:58
: → beriaura:就算拿掉除外,回归一般的保障范围, 06/15 23:58
: → beriaura:届时仍是可以已疾病定义拒赔的,只是变成保险公司要举症 06/15 23:58
: → beriaura:这保经业务会觉得这无法接受,尚须注意他的保险观念有误 06/15 23:59
: → beriaura:不然该批住根本就完全已诊断证明内容除外,没有多加东西 06/15 23:59
: → beriaura:根本已经算是正常范围了 06/15 23:59
: → beriaura:而诊断证明书问题,那还要去扯到医疗/健保制度 06/16 00:00
: → beriaura:这要扯是扯不完的 06/16 00:00
: → beriaura:如果他诊断不这样写,常常有些药就不能开 06/16 00:00
: → beriaura:不开那些药,小孩的状况可能就无法及时救治.... 06/16 00:00
: → mcintyre:并不是所有投保以前发生过的疾病,保险公司都可以拒绝理 06/16 00:52
: → mcintyre:赔,而诊断书内容可能连同次要诊断都写上去,只是业务 06/16 00:53
: → mcintyre:可能在没有太多经验下还送出去.... 06/16 00:53
: → beriaura:不太懂上述的逻辑 06/16 00:55
: → beriaura:并不是所有投保以前发生过的疾病->有些可以赔? 06/16 00:56
: → beriaura:根据点是? 06/16 00:56
: 推 dreamliar:个人倾向第一种方案去处理,空窗期谁都无法保证。 06/16 00:57
: → mcintyre:已在疾病跟既往症还是有区别的 06/16 01:00
: → mcintyre:而除外同意书,可要求核保于文件上记载一年后可取消之相 06/16 01:01
: → mcintyre:关文字 06/16 01:01
: → mcintyre:假设要接受的话 06/16 01:02
: → beriaura:已在疾病->保险法127 / 既往症->条款疾病定义 06/16 01:04
: → beriaura:还是无法理解可以理赔的原因是@@? 06/16 01:05
: → beriaura:而ㄧ年后可取消仍是要注意有无经保险公司同意字眼 06/16 01:05
: → beriaura:假如有,过一年后,保险公司不同意仍是无法取消 06/16 01:05
: → mcintyre:以疾病的定义来说可逆转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06/16 01:18
请mcintyre板友提出“疾病的定移来说可逆转疾病不能算是既往”
相关客观资讯来源(该资讯可受公评且有专业机构或人员解说或背书)
未避免推文方式导致语意不当切割与阅读者断句不便,请回文一篇。
按检举人提供资讯来源如下:
1.资讯来源:第八届保险医学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国康医师
2.网页:http://ppt.cc/JAvX
(以下节录)
“既往症”的简单定义就是:过去所曾经罹患过的所有“疾病”
认为“要保书”上要求“投保人”必须告知的“既往症”,应该是包括:
已经“痊愈”的真正“既往症”、以及“投保时仍然存在”的“既有疾病”
三日内无法提出说明,以板规罚则2处,谢谢。
作者: yan198277 (人生海海,学游泳就对了)   2014-06-16 10:32:00
既有疾病、过往疾病,称为既往症,这样解释不知道对吗?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6-16 11:51:00
"简单"定义...且只是个人之意见,有什么公正的依据?光是告知的论点就与判决书之内容差异很大,有其参考性?检举人提供的就已经不够客观了,其次不能推文对我来说没差
作者: bbkey   2014-06-16 12:25:00
被检举发文可以用一样的格式吧?发一篇文反驳那篇检举文不就知道参考性了
作者: yan198277 (人生海海,学游泳就对了)   2014-06-16 14:25:00
被检举人既然不服何不发文说明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6-16 18:43:00
#1FbjDasE 之前发过的文另何必随之起舞~~~是否与罚则2违背仍有很大的商榷空间
作者: tbcscottie3 (tbcscottie2)   2014-06-16 22:08:00
反正有人不管说错与否都很嚣张囉 ^_^
作者: NEWAZEL (XXXX)   2014-06-17 10:09:00
请问#1FbjDasE有没有网址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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