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保险法51条,保险标的危险范围怎么定义?需懂保险法

楼主: NHfeel (掯!)   2014-06-15 15:44:23
谢谢大家回复。
那么想问,如果我要买医疗险实支实付。
标的危险范围该如何定呢?
范围是全身上下能得的病,大满贯都得才算,请问是对的吗?
另,若我有青光眼(没告知),然后之后因心脏病需理赔。
两者似乎不相关。
那保险公司会因51条,拒赔吗?
谢谢
※ 引述《NHfeel (掯!)》之铭言:
: 请问大家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可能需懂保险法:
: 1、保险法51条,保险标的之危险范围怎么定义呢?
: 2、也就是保险标的之危险是指什么呢?
: 以投保癌症险来说,保险标的之危险可能为既往的癌症。
: 以投保寿险来说,保险标的之危险为签约当时被保人是生还是死亡。
: 3、那么以一般医疗险,例如实支实付,保险标的之危险为何呢?
: 第 51 条
: 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契约无效。但为
: 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订约时,仅要保人知危险已发生者,保险人不受契约之拘束。
: 订约时,仅保险人知危险已消灭者,要保人不受契约之拘束。
: 谢谢版上大家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4-06-15 16:00:00
请看保险法中健康保险之相关条款先从特例(险种) 再到 通则
楼主: NHfeel (掯!)   2014-06-15 17:52:00
谢谢h大,因为太专业了呢,不知是否可建议保险第几条呢?
作者: tbcscottie3 (tbcscottie2)   2014-06-15 23:21:00
若未来心脏病病历上有写说是青光眼引起的那的确是有可能不赔 当然这样机率不高医师很少会做这种逻辑距离太远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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