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可能需懂保险法:
1、保险法51条,保险标的之危险范围怎么定义呢?
2、也就是保险标的之危险是指什么呢?
以投保癌症险来说,保险标的之危险可能为既往的癌症。
以投保寿险来说,保险标的之危险为签约当时被保人是生还是死亡。
3、那么以一般医疗险,例如实支实付,保险标的之危险为何呢?
第 51 条
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契约无效。但为
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订约时,仅要保人知危险已发生者,保险人不受契约之拘束。
订约时,仅保险人知危险已消灭者,要保人不受契约之拘束。
谢谢版上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