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保险法51条,保险标的危险范围怎么定义?需懂保险法

楼主: NHfeel (掯!)   2014-06-14 17:13:33
请问大家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可能需懂保险法:
1、保险法51条,保险标的之危险范围怎么定义呢?
2、也就是保险标的之危险是指什么呢?
以投保癌症险来说,保险标的之危险可能为既往的癌症。
以投保寿险来说,保险标的之危险为签约当时被保人是生还是死亡。
3、那么以一般医疗险,例如实支实付,保险标的之危险为何呢?
第 51 条
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契约无效。但为
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订约时,仅要保人知危险已发生者,保险人不受契约之拘束。
订约时,仅保险人知危险已消灭者,要保人不受契约之拘束。
谢谢版上大家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4-06-14 17:48:00
一般来说,疾病意外这种会导致住院的最简单的想法,这张保单会赔的东西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4-06-14 20:54:00
看保单实在...-.-每张保单都定义各自的"可保危险",那就是那张保单所保危险的范围,虽有其他事由可产生危险,不赔...
作者: jiafei1208 (七仔)   2014-06-15 00:42:00
危险应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保险标的的危险,应该指会造成经济上损失的事故或额外费用,分三种:人身、财产、责任。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4-06-15 02:20:00
还有净利风险
楼主: NHfeel (掯!)   2014-06-15 15:39:00
若我有青光眼(没告知),然后之后因心脏病需理赔。然后两者似乎无相关那保险公司会因51条,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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