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保险法51条,保险标的危险范围怎么定义?需懂保险法

楼主: beriaura (beriaura)   2014-06-16 00:11:56
※ 引述《NHfeel (掯!)》之铭言:
: 谢谢大家回复。
: 那么想问,如果我要买医疗险实支实付。
: 标的危险范围该如何定呢?
: 范围是全身上下能得的病,大满贯都得才算,请问是对的吗?
: 另,若我有青光眼(没告知),然后之后因心脏病需理赔。
: 两者似乎不相关。
: 那保险公司会因51条,拒赔吗?
: 谢谢
医疗险的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第二条约定之疾病或伤害住院诊疗时,本公司依本契约约
定给付保险金。
疾病定义
本契约所称“疾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所发生之疾病。
伤害定义
本契约所称“伤害”系指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伤害。
住院定义
本契约所称“住院”系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
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
其中,保险范围其实也就是危险范围,即投保后的疾病 & 意外
※须注意有无等待期设定,假如有,须算入
问题点:若我有青光眼(没告知),然后之后因心脏病需理赔。
投保前疾病->青光眼
若,心脏病为青光眼所引起,那确实可以投保前疾病为由不赔
但实际上,老实说很难有医生会这样讲
保险公司正常也不会说是投保前有青光眼而要拒赔
只会去找是否投保前已有心脏病相关病史 OR 检查纪录
其实,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要被保人在理赔时扯皮
对于有告知的疾病大多以除外批住的方式处理
其实就是为了避免未来举证的麻烦
※举证责任分配(民277条)
也因此,为了避免要保者投机而不拒实告知,
保险法64条就特别规范到,对于无据实告知者,保险公司可获得解除契约的权利
以问题内容而言,尚须注意因青光眼无据实告知,后续会有被解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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