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法国安乐死法案获宪法机关裁定合宪 但须澄清部分条文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15 11:42:09
标题: 法国安乐死法案获宪法机关裁定合宪 但须澄清部分条文
新闻来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608140368.aspx
中央社 综合巴黎外电
法国最高宪法机关宪法委员会(Constitutional Council)今天裁定,法国国会7月通过
让患有绝症成年人获得协助死亡的法案全文合宪,但要求其中一些条文必须更清楚说明。
法新社报导,法国总统马克宏(Emmanuel Macron)2022年成功连任时,承诺推动安乐死
相关法案。经过多年辩论,法国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终于在今年7月15日通过
立法,让患有无法治愈疾病的成年人有权可受协助死亡。
今天的裁决不仅是马克宏的一项胜利,也让法国加入已让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比利时、
瑞士和加拿大等国行列。
根据法国法案,能受到协助死亡的患者必须达到法定成年年龄、须为法国公民或拥有长期
居留权,且其承受的痛苦必须是对治疗无反应、或在患者选择不接受或停止治疗之下自认
无法忍受。
接着,须由1名医师先确认要求安乐死的患者资格,再由1个小组审核是否符合各项标准,
最后由医师单独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过患者可随时撤回意愿。
到了执行阶段,则是由患者自行施用致死药物;若其身体状况无法执行,可由1名医疗人
员协助。
法国宪法委员会今天虽放行法案,但裁定一些条文有必要澄清,包括让医疗人员有权拒绝
参与安乐死的所谓良心条款。
宪法委员会裁示,若私人医疗机构因安乐死“明显违背”其设立宗旨,且有其他医疗机构
能满足“当地需求”,也适用良心条款、有权拒绝协助死亡。(编译:张正芊)
附按:通稿说法
https://tinyurl.com/z5stt6ax
声请意旨:
1. 总统声请书
- 声请人:共和国总统
- 核心意旨:这是一份全面的声请,旨在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整部法律是否在“尊重个人
意愿”与“宪法保障的其他基本原则(如人性尊严、保护弱势者、良知自由等)”之间,
达成了必要的平衡。
- 主要违宪论点:
1.定义不明确(第2条):“协助死亡权”的定义模糊,未清楚区分“协助自杀”与“安
乐死”,可能将关键细节留待行政命令补充,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2.适用条件过宽(第4条):“疾病处于‘晚期阶段’”的条件过于笼统,可能涵盖预期
寿命仍有数年的病患,偏离了“生命末期”的立法初衷,并可能违反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3.程序保障不足(第5、6、12条):评估程序仅由少数医护人员在短时间内决定,未强制
纳入心理医师评估,且患者仅需“至少两天”的思考期,无法确保意愿是“自由且深思熟
虑的”。对受监护的成年人保护尤其不足。
4.救济途径错误(第12条):将相关争议交由行政法院审理,而非宪法第66条规定的司法
法官(负责保障个人自由),这侵犯了“个人自由”。
5.良知条款不完善(第14条):良知条款仅保护直接参与评估的医护人员,却排除了药剂
师、心理师及其他非医护专业人员。更严重的是,法律强制所有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协助死
亡的场所,这严重侵害了机构(尤其是基于信仰或伦理理念的协会型机构)的良知自由、
企业自由与结社自由。
2. 总理声请书
- 声请人:总理
- 核心意旨:这份声请更具体地针对法律中的程序性缺陷,特别是关于患者意愿的真实性
与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并对强制机构配合的规定提出质疑。
- 主要违宪论点:
1.思考期过短(第6条):仅“至少两天”的思考期,对于一个不可逆转的决定来说明显
不足,无法保证最终的确认是自由且深思熟虑的。
2.受监护成年人保护不足(第5、6、10、12条):法律仅要求“通知”监护人,未强制医
疗团队必须考虑其意见,也未强制邀请精神科医师参与评估。这无法确保判断能力已受损
者的意愿是自由且清楚的。
3.强制机构配合违宪(第7、14条):要求所有私立医疗或社福机构必须提供场所执行协
助死亡,这强迫它们违背自身的伦理、哲学或宗教理念,对其“企业自由”、“结社自由
”和“良知自由”构成不成比例的侵害。
3. 国民议会议员声请书(第一份,由Patrick HETZEL发起)
- 声请人:国民议会议员 Patrick HETZEL 及其他连署议员
- 核心意旨:这份声请从根本质疑法律的合法性,认为它实际上合法化了“协助自杀”与
“安乐死”,但却用含糊的语言加以包装,违反了多项宪法原则。
- 主要违宪论点:
1.法律不够明确易懂(第1、2条):法律标题为“生命末期”,但实际适用条件(第4条
的“晚期阶段”)可能包含非生命末期的患者(如糖尿病、某些癌症),制造混淆。
2.误植于公共卫生法典(第2条):协助死亡并非“医疗行为”或“照护”,将其纳入《
公共卫生法典》是概念错误,应属《刑法》范畴。
3.与刑法矛盾(第2条):法律虽免除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但《刑法》仍禁止“杀人”、
“毒杀”和“教唆自杀”,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严重矛盾和不确定性。
4.未保护弱势者(第4条):未明确排除身心障碍者等弱势群体,违反国家保护其健康的
义务,可能使他们因害怕成为他人负担而被迫选择死亡,违反“博爱”原则。
5.侵犯人性尊严:人性尊严是客观、不可剥夺的,且不以个人意愿为转移。允许以协助死
亡的方式终结生命,即是对尊严原则的否定。
4. 国民议会议员声请书(第二份,由Marine Le Pen发起)
- 声请人:国民议会议员 Marine Le Pen 及其所属政党议员
- 核心意旨:这份声请聚焦于程序性保障的完全缺失,认为法律在评估患者意愿、保护弱
势者等方面提供的保障严重不足,违反了国会的立法义务。
- 主要违宪论点:
1.未确保意愿自由且清楚(第4、5、6、9、12条):法律未强制要求由精神科医师进行独
立评估,也未规定评估的具体方法。同意书的确认过程(包括最终执行当天)同样缺乏保
障,无法避免外部压力。
2.受监护成年人保护严重不足(第5、6、12条):对受监护成年人的保护程序极度薄弱。
监护人仅能被动“提出意见”,无权阻止,且仅有短短两天的时间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救济权利形同虚设。
3.思考期过短(第6条):再次强调“两天”的思考期完全不足以作为一个关乎生死的重
大决定。
4.法律明确性不足(第4条):再次批评“晚期阶段”等条件定义不清,将过多解释权留
给医生,可能导致适用上的浮动与不当扩张。
5. 参议员声请书
- 声请人:参议员(由共和党团主席Mathieu DARNAUD领衔)
- 核心意旨:这份声请书最为全面,从法理高度进行论述,主张整部法律从根本上违宪,
因为它创造了一个与现行法律和宪法价值体系完全不相容的“死亡权”。
- 主要违宪论点:
1.标题与内容不符(第1条与第4条):法律标榜“生命末期”,但“晚期阶段”的条件使
其适用范围远超生命末期,具有误导性,违反法律明确性。
2.“协助死亡”定义不明(第2条):刻意避免使用“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等法律用
语,使法律关系模糊,人民无法清楚理解其权利与义务,违反法律可理解性。
3.与刑法体系的根本矛盾(第2条):详细阐述了该法与《刑法》中谋杀、毒杀、教唆自
杀、不救助危难者等罪名的冲突,认为这是法律体系无法承受的矛盾,将使司法审判陷入
混乱。
4.人性尊严凌驾于个人自由:援引宪法委员会判例(如打击卖淫),论证“人性尊严”是
客观的宪法原则,其位阶高于个人自由。因此,即使个人同意,法律也不能授权损害其自
身尊严的行为。年老、患病或身心障碍者的尊严必须受到绝对保护。
结果:
根据宪法委员会于今日作出的裁决,宪法委员会就提交其审查的《死亡协助权法》作出判
决。该法律共有五件声请案:包括总理提出的一件、参议院议长提出的一件,以及三件国
会议员提出的声请。
宪法委员会没有认定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违反宪法。
首先,宪法委员会指出,立法者制定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个人自主自由,并认为在行使
其立法权限时,建立一项有条件的死亡协助权,有助于实现每个人享有尊严终老的权利。
因此,依循其在社会议题上的一贯判例,宪法委员会重申,宪法委员会并不像国会一样,
具有一般性的评价与决定权,因此无权以自己的判断取代立法者的判断,尤其不能取代立
法者对于在何种条件下,提出死亡协助要求的人得以在他人陪伴下使用致命物质的判断;
前提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由且充分知情的意愿之上,并且受到适当的
保障措施所规范。
宪法委员会依序驳回了针对这项权利的定义、刑事责任豁免条款,以及取得死亡协助的条
件所提出的多项质疑。这些条件尤其涉及当事人所罹患的疾病、与该疾病相关的痛苦,以
及其自由且充分知情的意愿(第2条及第4条)。
宪法委员会也认定,有关提出死亡协助申请的方式,以及从提出申请到开立致命物质处方
之申请审查程序的规定(第5条及第6条),均符合宪法。
不过,宪法委员会针对受到与本人相关之法律保护措施(包括协助或代理)之人所提出的
死亡协助申请的审查程序,提出了三大“保留”:
第一项保留:定义上的诠释
宪法委员会首先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为相关程序设置了特别保障措施。
具体而言,宪法委员会提醒,法律规定了特殊程序,要求医师确认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是
否具备以自由且充分知情的方式表达意愿的能力。向其提供的资讯,必须始终配合其判断
与理解能力。
医师除了必须向本人说明,也必须通知负责执行法律保护措施的人员,听取其意见,并将
这些意见提供给负责确认死亡协助所需医疗条件是否具备的多专业联合小组。
医师可以邀请一名专科医师参加该多专业联合小组的会议,以便就某些法律保护措施作出
决定,或者征询该名医师的意见。医师还必须将其决定通知负责法律保护措施的人员,而
该人员可以依该送交审查的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提出异议。
然而,宪法委员会认为,负责处理受法律保护成年人死亡协助申请的医师,在作出决定时
,必须考量从负责法律保护措施的人员处所取得的意见(第121段)。
此外,宪法委员会对第14条,即有关“良心拒绝条款”以及某些机构有义务接纳死亡协助
程序的规定,在两项保留之下予以确认。
第二项保留:药师的良心拒绝权
第二项保留涉及哪些专业人员可以援引良心拒绝条款,以拒绝参与死亡协助程序。
依据该法律,护理师与药师享有“良心拒绝条款”,因此无须参与执行死亡协助权的相关
程序。
宪法委员会首先认为,心理师,以及在社会、社会福利及医疗社会服务机构或服务单位工
作的专业人员,被排除在良心拒绝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并不侵犯其良心自由,因为他们
并不被要求参与多专业联合小组的会议。
然而,宪法委员会进一步审查了院内药局的情况。这类药局负责制备致命的个别调制药剂
,并将其交付给陪同当事人的医师或护理师;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将药剂转交给指定的
社区药局,再由该药局交付给医师或护理师。
宪法委员会认定,“制备致命的个别调制药剂或交付该药剂,可能与负责该工作的药师个
人信念发生冲突”。因此,若不如此解释,将可能违反《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0
条所保障的良心自由。
因此,宪法委员会认定,在院内药局或参与该程序的社区药局执业的药师,不得被强制要
求参与死亡协助程序(第166段)。
第三项保留:私人机构可以拒绝在其场所进行死亡协助程序
第三项保留涉及一项义务:当事人入住或居住于某一机构或服务单位时,该机构或服务单
位的负责人必须允许参与行使死亡协助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在该处提供服务,并允许亲属陪
同在场。
宪法委员会认为,立法者制定这项规定,是为了确保死亡协助权能够真正有效行使,并确
保医疗体系以及社会、社会福利与医疗社会服务领域的使用者,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享有平
等待遇;换言之,立法者是为了保障个人自主自由。
然而,宪法委员会根据结社自由与企业经营自由所产生的宪法要求,进一步作出解释:相
关规定不得阻止私人机构的负责人拒绝让死亡协助程序在其场所内进行,只要该程序明显
违反该机构依法订定的任务宗旨或机构计画。
宪法委员会并补充,这类拒绝只有在“其他机构能够满足当地需求”时才可以提出。这一
表述与《公共卫生法典》第L. 2212-8条关于自愿终止妊娠的规定完全相同(第188段)。
至于其余部分,宪法委员会均予以确认,认定其他提交审查的规定符合宪法。这些规定尤
其包括:限制除死亡协助申请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士所能提出的救济途径(第12条)、监
督与评估制度(第15条)、由健康保险承担相关费用(第17条),以及对死亡保险契约所
产生的影响(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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