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添发言规范部分:
检举注意事项
1. 检举与申诉除了提出检举或申诉者及板主外,其他板友请勿使用原标题回复。
这样我才找得到哪些文章跟申诉和检举有关,哪些是无关的。
2. 当事人及板主若非讨论与解释和该次申诉及检举相关之事证,
请自行修改文章标题,以符合讨论主题。
3. 检举及申诉请使用 [检举] 及 [申诉] 作为文章标题,以方便查找。
4. 违反第一项规定之回复,文章一律删除,发文回复者禁言三天。
并于公告后直接执行。
发言规范
禁止无关板旨的诽谤言论,违者禁言三天
a.由当事人一周内提出检举,不告不理
b.诽谤言论定义请参照中华民国现行法律
c.本版之发文与推文,请以事实为根据做理性之推论,
不得有挑衅或嘲讽之言论,
初犯者-水桶三日;
再犯者-水桶七日加警告一次;
三犯者-永久水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