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ga037588检举案裁判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8-03-05 01:56:04
※ [本文转录自 Folklore 看板 #1Qd3CBWz ]
作者: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看板: Folklore
标题: [公告] ga037588检举案裁判
时间: Mon Mar 5 01:55:20 2018
【本公告请勿回复或推文,如需讨论请至组务板】
本次检举案因为牵涉到很多层面,可能会衍生许多枝节。
故于此配合晨星板主的建议,由组务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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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务处理适格及其法源依据:
组长权力义务规范
二、权力
(3)裁决权:
组长有裁决该小组所有有关板务争议之裁量权,除该看板之板主为该组长时,该
组长需要回避裁决,交由上层之群组长或是站长处理之。
(7)看板监督权:
组长有权对该小组内看板进行监督之工作,并且对于违法之看板提出警告。
(8)看板争议协调权:
组长有权对该小组内看板互相之争议,进行协调之权力。
三、义务
(3)小组长有协调小组内争议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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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板友Lang90,于置底检举区,检举ga037588板主违反相关板规,
其中所引板规为‘三-1、三-2、三-3’,
以下为组务回复:
一、法规适用部分:
三、其他违规事项与罚则
1.秉持宗教自由及互相尊重为原则,请勿刻意讨战,恶意发战文与挑衅文。予以水桶、劣
文、删除推嘘文,初犯水桶1个月,累犯6个月,时间以公告时点开始计算。
此处是否算是发引战文?
组务以为尚有斟酌之空间,
盖板主亦有引导看板风气之责任,
如果板友有些状况的确需要点明,这样的陈述能否算是引战?
就法益衡量原则来看,组务不认为必然属于引战之范畴,理由于后表明。
2.禁止公布他人个资。
未经同意发表他人个人资料,或意图以影射、谐音字或近似字公开非公开使用者部份或
全部之个人资料,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字号、住址与电话号码等未能直
接由ID查询到的一切资讯,皆直接删除推嘘文、删文并永久水桶。
个资的定义是个人资料,
然而如果是借用他人的帐号,
帐号之原持有人,亦同意板主与组务引用其个人资讯,
证明该帐号确实与另一人共用时,
组务这里不认为此处有适用本规定之空间。
本案ccclum之帐号原为F先生所持有,借给C先生使用,
F先生表明许多C先生所作之发言均非F先生本人所为。
并同意组务nknuukyo与板主ga037588两位,
将部分公开活动提及之个人资讯作为证明F先生与C先生共用帐号事实之佐证。
并希望组务于此协助表明,C先生所作之活动,与本人F先生无关。
综上所述,组务认为此处并不适用这个条目。
3.未经当事人许可,禁止公开水球纪录及站上信件内容。
Lang90的检举推文提到:
‘这更是证明丹枫在对方拒绝公布个人资料的情况下,依然持续公布个资及刻意引战。’
但此段个资叙述之前提,
组务方认为是【个人资料属于他个人,而非挪用或伪造】,
换言之,在挪用或伪造个人资料的状况下,
按法益衡量原则与批踢踢实名政策所秉持的诚信原则,
板主主动提醒板友这件事,组务认为是具备一定合理性的。
然而就板主的执行与沟通上,
组务认为代神宣达旨意的陈述方式并不见得利于看板文化的经营,
即便可以用【有无对价的商业关系】,
作为辨别神棍与领旨者的判准之一,
然而这样的判准仍然不够精确。
在多数板友认同开放的状况下,
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判准,
辨识领旨听意跟神棍假权威的差异,
这是非常需要用心去思索的方向,
毕竟外观的行为落差非常细微,很难跟大众说:【为何你可以,我就不行?】。
就本案而言,
虽然ga037588板主沟通上或有过头之处,
但板规的涵摄仍多有误用或斟酌空间,
于此,
裁判ga037588板主自肃水桶15日(2018/03/05~2018/03/19),
除看板监督权的行使与公告文章外,其余部分比照板友水桶,不得发言。
并予以警告一次。
就本板推动上,另有三点举措:
一、于E、G两位新板主无共识时,请第三位晨星原板主依多数决决定。
  惟晨星板主近期十分忙碌,若是三天内无法联系,组务权充第三人进行多数决。
  在检举案须进行回避之情况,若无法于三天内联系晨星板主,
  另一名板主与组务讨论之。
二、与民俗信仰相关的群组分享,自然有权放来板面上,
板主可依情况收纳入精华区或M文,
  然而批踢踢毕竟是倾向排除营利行为,
  所以若群内有不当的营利行为或受害者发生,影响会相当严重,
  于此组务请板主多为宣导这类情况应予以注意,
  若板主多次宣导,仍有板众不慎发生受骗等情事,
  便不能将责任怪罪给板主或民间信仰的神明。
三、神意宣达的部分,
  若板主方及多数板众认为这是一种民间信仰文化不可牺牲的核心,
  请板主群与组务尽速讨论出一个适切的判断方式,以避免后续争议。
作者: pili1321 (小强)   2018-03-05 21:00:00
针对3c共用帐号的问题,我认为应该要更清楚说明调查过程,甚至请当事者出面解释,这样的公告内容很模糊,毕竟外人完全无法验证共用帐号的真实性,会加深疑虑。而共用帐号与否又十分关键,究竟是共用(两人都可使用)还是让渡(目前仅一人使用),希望能够有更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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