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Buddhism板主水桶事件

楼主: nknuukyo (我无所能因敌成体)   2016-09-07 00:15:56
一、未将资料完整陈列于组务板者,组务并无义务去任何子板面追文研究,
  请往后上诉者一定要确实将资料陈列,否则风险自负。
  请尽量将脉络统整于一至三篇文章内,方便组务方了解案情与需求。
二、本案buddhanature于板众转文未按板规时,多有提醒之私信留存,
  此举之证据性与合法性为组务所肯认,难谓其警告方式不合情理。
三、在本案buddhanature已有警告等意思表示之前提上,
  主诉yogi之滥权质疑难谓其充分,似有批判过当之处。
四、惟不少板众并不知buddhanature本有私信告知之美意,
  组务查其私信,言语尚称委婉缓和,两造双方实有其误会之处。
五、又为维护法规之信赖性,近日组规、板规之更动,其惩处调整本不应溯及既往。
六、惟衡酌法理‘从新从轻原则’、言论自由权、使用者程序权益保障
  及《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之立意,
  及本案两造原有之误会,
  建议buddhanature减轻其惩处,
  板主处理程序之合理性既有组务之背书,此举应无损板主之清誉。
七、为兼顾诉讼之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强化程序安定性、防止突袭式裁判,
  组务实务上采取‘纷争解决一次性’之态度,
  按(一)所言,得不采认逾期提出之‘得提出而未提出’之证据。
八、派系偏好是否真影响板务运作,各方判断上多有主观因素夹杂其中,
  私信警告之美意也未必多数人都明了,
  不妨在板上多研议适合的替代方案,观察其操作性是否更理想。
作者: buddhanature (应无所住,而生其心~!)   2016-09-07 01:40:00
已从建议从轻量刑,改判禁言七日,故剩一天可解禁。
作者: yogi (Yogi)   2016-09-07 05:52:00
关于buddhanature滥权,是一个长期的现象,如果真的要举例说明请见下文自己违反自己的判例,滥用公权力,只为了一定要把板友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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