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okky (我洗澡都只用肥皂)   
2013-12-03 01:47:40※ 引述《come (come come )》之铭言:
: :   哪条站规有清楚明白地说版主在什么情况之下不能劣文?
: 请参考sysop的公告
  哪篇?
: :   那是你自己的解读
: :   另外把推文独立出来说  不也可以说是“推文跟文章两件事”吗?
: :   况且  对于“不违反公然侮辱罪”的原则来说  推文的确是与文章等同的审查标准
: :   然而现在争点是  到底推文具不具备被认为是一个“被回应的主体”
: :   你跟A大尽管在推文上言辞交锋
: :   但说到底都是P大文章底下的推文  系统上一律视为对P大的回应
: :   就我后来公告的补述
: 既然你都说明是补述了
: 你不觉的利用权力先把人干掉,再补立法律
: 来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这样是不是在利用权力霸凌版友?
  我不是用补述桶你  我是用补述讲清楚我桶你的理由
  麻烦看清楚
: :   这是I大的标准  不然你申诉他吧~
: 你们版主群有义务讨论出一个共同执行的标准
: 你们现在想要霸凌一个版友
: 就商良好一个标准严格,一个标准宽松
: 当我检举人时,就用宽松的标准
: 当我被检举时,就用严格的标准
: 这样对版友公平吗?
  事实上是对所有人都放宽了  包括对你
  麻烦你把前文看仔细
: :   虽然这里写的是 2-5 但 2-5 的标准是写在版规 2-1 里的
: :   而版规 2-1 人身攻击、谩骂、尖酸、影射性攻击字句的成立由板主判定之
: :   而且我也很坦白的说
: :   在这之前并没有我把 2-1 的标准限缩在“公然侮辱罪”的解释
: :   我认为这条太 imba 了  所以才又找 I大跟 t大谈过
: :   把这条用公然侮辱罪的定义给加上去(用判例补充)
: 用判例补充是很不负责任的作法!
  那你跟全中华民国的法官们抗议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