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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县议会通过自治条例 未依规定登山将开罚
〔记者李立法/屏东报导〕
屏东县政府制定“屏东县登山活动管理自治条例”获议会通过,民众未来进入屏东县
辖内公告管制山域从事登山活动,必须携带卫星定位、通讯设备,须有领队带领并办理保
险,依照登山计画从事活动等,违者可罚3000元至5万元。
屏东县消防局表示,屏东县是继台中、南投、花莲及苗栗县市,全国第5个订定登山
活动管理自治条例的县市,将在报请中央核定后实施,自治条例施行后,对于依法入山引
发的山域事故搜救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支付,借由风险分摊落实使用者付费的精神,不再
由全民买单,以符公平正义原则。
此外,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后,于公告禁止期间,不得进入一般及特殊管制
山域,已进入者应于接获通知后立即撤离,违者可罚1万至5万元,如违反登山自治条例而
发生山域事故,也将依登山自治条例规定,要求全额支付搜救费用。
(自由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