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柯文哲的抗辩原来有专有名词“幽灵抗辩”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5-01-01 04:47:28
你是不是看不懂中文?
若以所记载
的内容,作为判断基础,则依其制作人员是谁,分别可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审判中、审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书面陈述(仅限审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
项关于自白法则规定,决定其是否得为证据;后者,才属传闻法则范围,其证据能力如何
,应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五规定,予以判断。
把文书当作供述证据而非物证使用,就是要看制作人是谁啊!如果是被告制作,那就是被告
自白,绝对不可能成为传闻证据,因为传闻证据的要求很清楚,就是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
外之陈述,被告自行制作的文书显然不符合这个要件。
※ 引述《court0043 (红色十月)》之铭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 你是不是搞错什么?
: : 如果是被告自行制作的,那就不叫传闻证据
: : 而是被告犯罪自白了
: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1号刑事判决
: : …上诉意旨略谓:…(二)原判决将系争公司的银行中帐户存摺,认定为传闻证据的例外
: ,
: : 赋予证据能力,采凭为认定我等犯罪的依据,尚嫌适用证据法则不当。
: : 二、惟查:(一)、文书的证据能力,视其所欲待证的事实如何,依其作用、目的,异其
: 性
: : 质与判断基础。析言之,倘以其质地(品质)、形状、新旧、色泽、风渍等客观情形,
: 凭
: : 为判断基础,性质上系证物(或物证),原则上,一律属适格的证据,例外时,依刑事
: 诉
: : 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四关于权衡法则规定,定其证据能力,无关传闻法则;若以所记
: 载
: : 的内容,作为判断基础,则依其制作人员是谁,分别可为被告本身的自白(含审判中、
: 审
: : 判外),或被告以外之人的书面陈述(仅限审判外),前者,依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
: 一
: : 项关于自白法则规定,决定其是否得为证据;后者,才属传闻法则范围,其证据能力如
: 何
: : ,应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五规定,予以判断。 系争赫普公司与
: 其
: : 相关人员联合开立的各银行存摺,原审系将之作为证明赫普公司确有对外收受款项,并
: 供
: : 作营运资金的事实使用,此所依凭者,即为存摺内所记载的内容记叙,性质上为文书证
: 据
: : 的一种,原判决于其理由壹─四内,认为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四第二款关于
: 业
: : 务纪录及证明文书的规定,应具有证据能力,经核于法并无违误。此部分上诉意旨,竟
: 误
: : 为指摘,显非适法。
: 很棒,你讲得跟我一模一样,
: 也跟这个最高法院讲法一模一样:
: 是不是自白、是传闻证据还是直接证据,
: 都取决于你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 现在柯文哲案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 是“收受1500万元”!
: 而不只是“1500就是1500万元” 。
: 现在检察官就是在混水摸鱼,把“收受”混在裹面一起讲。
: 运作手法就是:1500 = 1500万元,而且是柯文哲所制作,
: 就是柯文哲说谎,
: 只要我证明柯文哲说谎,我就不用证明柯文“收受”,
: 收受的人时地事物都不用跟着证明。
: 很贼啊! 因为很多法官,
: 尤其是二审以上的老法官哪还管什么证据法则,
: 这种诉诸情感的方式,对他们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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