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王婉谕-监委人事案将提释宪

楼主: wetteland ( )   2020-07-16 21:01:18
※ 引述《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之铭言:
: 释字342 解释文开头就写
: 立法院审议法律案,须在不牴触宪法之范围内,依其自行订定之议事规范为之。
: 那是因为基于宪政权力分立,司法权不愿意去过度干预立法权
: 但立法院行使同意权是整个宪法权力制衡的一环
: 没有实质审查就进行表决
: 是立法院作为宪政机关放弃自己制衡的权力跟义务
时代力量说违宪的基准是什么?
不就是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那现在立法院展现足以修法的实力,
认定已经完成审查,直接行使同意权,
这种决议的本身,
就是足以覆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规定了。
而且这不只是法律案,
只要是立法院议决的任何议案,包括预算案、各种提案,
都有法律效力,
全都是适用释字342。
阁下不懂的话,请把释字342完整看清楚。
要靠发钱来带风向,那就输了。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20-07-16 21:28:00
审查是完成还是没完成其实没有法定标准 只有投票才有
作者: SuperBMW (超级O奔驰)   2020-07-16 22:37:00
我看你是穷鬼所以才在忌妒别人发钱XDDDDDDD 可怜
作者: chiangdapang (蒋大胖)   2020-07-17 00:06:00
(全院委员会审查,就立院职权行使法第29条还是要走一趟的)另依第30条,找提名人选来询问,其实程序上要经过总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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