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转录] 邱显智-没有实质审查 何来投票同意

楼主: wetteland ( )   2020-07-16 20:47:40
※ 引述《octopus4406 (塔可塔可)》之铭言:
: 没有实质审查 何来投票同意
邱显智的法学素养真的很低落,
立法院通过的议案,只要不违宪,大法官都不会干预的,
因为立法院是立法机关,
经过立法院议决的,就没有违法的问题。
大法官释字342号明确指出,
立法院审议法律案,须在不牴触宪法之范围内,
依其自行订定之议事规范为之。
法律案经立法院移送总统公布者,曾否践行其议事应遵循之程序,
除明显牴触宪法者外,乃其内部事项,属于议会依自律原则应自行认定之范围,
并非释宪机关审查之对象。
以此次同意权而言,
宪法只规定: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中间的审查会是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所规定。
民进党为了让过程合法,
这三天的审查会都是按表操课,
在临时会排定审查时程,
被提名人也都在规定的时程进入立法院议场签到、等候被审查,
民进党立委也完成签到,
确认这是有效的审查会,
只是因为国民党联手民众党暴力杯葛而无法进行。
所以依法定程序而言,
民进党决定明日行使同意权,没有瑕疵。
就宪政体制而言,
审查会不是宪政程序,
所以立法院议决的结果,等同法律,
是可以覆蓋掉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
所以拿这个去释宪,大法官一定不受理。
因为没有违宪,大法官就不会干预国会自律。
这个精神在释字第381号再次确立,
当时“宪法增修条文”只规定修宪的门槛,
但是一读、二读、三读要如何进行,都没规定,
所以大法官就说,因为“宪法增修条文”
没详细规定的修宪读会、各次读会的出席及议决人数
所以这过程要如何处理,国民大会说了算。
那有什么时候大法官会打脸国会自主?
只有明显违宪的时候。
最有名的是释字第499号,
那次是国大提出自肥延任案;
大法官说,虽然有所谓的国会自律,
但此案已经严重违背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所以违宪。
再来就是最近常常提到的释字第632号,
虽然那是国民党、亲民党挟持国会席次优势,
拒绝审查陈水扁提名的监察院人事,
属于国会自律的范畴;
但大法官认为,就算是国会自律,
但也不能违反宪法上的职责。
总统必须依宪法在监察院任满前提名继任人选,
立法院也应适时行使同意权。
作者: Gavatzky (My Prince)   2020-07-16 20:48:00
时粉要来了
作者: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20-07-16 20:49:00
nobody的就跳过了 我回上一篇
作者: elainakuo (黑黑)   2020-07-16 21:14:00
给菜鸟立委一个学习的机会嘛
作者: gino12456 (滴滴)   2020-07-16 22:42:00
原来签个名就算实质审查XD 形式程序无瑕疵就合法 法院还要事实审干嘛
作者: DDRMIX (约翰.史密斯)   2020-07-17 05:24:00
要呛他可以 但我是不敢拿法学素养来呛一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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