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jerick: 这修法后,问你哪一条被判无效了,你又说不出来。 03/21 19:55
: → jerick: 警察要依照释函后新立的法规做,有问题吗? 03/21 19:57
: 推 iammatrix: 你比法务部长懂法,应该让你去当部长喔 03/21 19:58
: → jerick: 有问题的话,是不是再请大法官释函,看哪一条法条无效? 03/21 19:58
: → jerick: 还是以你觉得哪个法条无效就无效,哪条违宪都你来决定? 03/21 19:59
: → jerick: 你要知道,大法官的解释是旧的,现在执行的是在其后订的。 03/21 20:01
: → jerick: 你拿旧的释函来攻击新的法条?
: → jerick: 要不要拿50年前的释函来攻击? 03/21 20:04
: → jerick: 所以呢?依解释那六条法条,哪条有违反你说的? 03/21 20:06
: → jerick: 法条没违反的话,警察依法条办事你又说违反了?不会矛盾? 03/21 20:07
: → jerick: 谁在跳针,是你吧,警察有没有违反,我又不是大法官,也不 03/21 20:09
: → jerick: 是你,我怎么会知道。 03/21 20:09
: → jerick: 其实就算新立的法与旧的函释冲突,那也要以新立的法为主, 03/21 20:15
: → jerick: 再不然就修法改掉才对。 03/21 20:16
jerick 这段乍看之下好像很有道理
却很明显是完全不懂宪法的发言
就解释拘束力之主观范围而言
实务上 本于对释宪结果权威之维护
若立法部门对 已被宣告违宪之案件再次制定违反释宪意旨之法律
依然违宪 此为规范再禁止原则
比如 释字405之于 278 释字662之于 366
释字405
司法院大法官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之规定,就宪法所为之解释,
不问其系阐明宪法之真义、解决适用宪法之争议、抑或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均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业经本院释字第一八五号解释在案。
立法院行使立法权时,虽有相当广泛之自由形成空间,但不得逾越宪法规定
及司法院所为之宪法解释,自不待言
释字662
是司法院大法官就宪法所为之解释,不问其系阐明宪法之真义、解决适用宪法之争议、
抑或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均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业经本院释字第一八五
号解释在案。立法院基于民主正当性之立法责任,为符合变迁中社会实际需求,
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范围及其固有权限。
立法院行使立法权时,虽有相当广泛之自由形成空间,惟基于权力分立与立法权
受宪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宪法规定及司法院所为之宪法解释。
另外 本案是执行面问题非法律面问题
警察刻意把条文内容扭曲成方便达成绩效之作为
混淆客观事实及主观臆测之界限 甚为可恶 吾人实不该予以护航 并此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