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erick: 要不要拿50年前的释函来攻击? 03/21 20:04
哀!拜托您?可以回去翻翻宪法好吗?
居然不知道大法官解释的绝对拘束力?还拿行政函释来比较?
真的是鸡同鸭讲喔!
第171条(法律之位阶性1)
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
法律与宪法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由司法院解释之。
【相关解释】释371号【相关规定】§78、§173*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2-6、§9-14、§17
第172条(法律之位阶性2)
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
【相关解释】释9号*释148号*释153号*释156号*释169号*释185号*释193号*释239号*释241号*释268号
【相关规定】§78*中央法规标准法§7*司法院组织法§3*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2、§4-5、§7
第173条(宪法之解释)
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
→ jerick: 所以呢?依解释那六条法条,哪条有违反你说的? 03/21 20:06
你跳完没?
大法官的解释在这里,警察的行为符不符合大法官解释文之意旨,你不敢正面回答吗?
依据大法官释字535号的解释,
仅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
如果是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尽量避免造成财物损失、干扰正当营业及
生活作息。